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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扩展了人们的生活空间,使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网络技术为侵害隐私权提供了技术可能,使侵权方式更多,范围更广、后果更为严重,不加以保护隐私势必会阻碍电子商务和网络行业的健康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说,网络丰富了传统意义上的隐私的内容。隐私权的内涵也已从消极被动的“私生活不受干扰”的人格性权利发展为积极能动的“自己的信息自己控制”、兼具人格和财产属性的权利。在保护网络隐私权时,个人信息资料的保护已经成为重点。抽象的说,个人信息资料是指与特定个人相关联的反映个体特征的具有可识别性的符号系统。用具体列举的方式来说,网络个人信息资料是因个人从事网络活动而相关联的反映其个体特征的信息,包括个人的基本信息等。网络的开放性、技术性和数字性等特征使得在网络环境下的对隐私权的保护较之于现实环境更加复杂。网络环境下对隐私权的侵害方式也呈现多样化的特征。欧美通过立法在保护网络隐私权方面作出了一些努力,我国大陆目前只是将隐私权纳入名誉权的保护范围,并散见于多个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然而在电子商业行业内,企业实践中对网络隐私权保护已经作出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尝试,这些经验值得我们在考虑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对策时借鉴。首先应树立正确的隐私保护观念和立法指导思想、合理平衡各种隐私利益关系。隐私,作为一种个人信息资料,不仅对隐私主体有用,还对社会整体都是有用的。因此有必要提高隐私权的法律地位,从法律上明确肯定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以完善我国的一般隐私权规则。其次,在立法进度慢的情况下,针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作出新的司法解释。再次、在一些特别领域制定保护网络隐私权的专门法律,例如有关个人信息资料保护的法律规范,明确规定个人对其信息资料的享有的权利,网络服务商及其他主体收集、储存、处理、使用和传播个人数据的条件和程序,侵权的法律救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