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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是一个古老的犯罪,关于它的规定可以追溯到奴隶时代的法律。在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 1979 年刑法和修订后颁布的 1997 年刑法中,都将抢劫罪归入侵犯财产类犯罪中。从刑法理论上分析,抢劫罪具有双重的客体,在主观故意中具有一定的犯罪目的,同时立法者又规定了抢劫罪具有加重犯、转化犯等特殊的形态。由于这些情况的存在,关于抢劫罪犯罪构成的研究、争论从法条颁布至今从未间断过,特别是进入 1990 年代以来,关于抢劫罪研究的专著和论文较多,这也就为这个古老的犯罪增添了新的魅力。抢劫罪的双重客体的存在,使得刑法总则中关于犯罪既遂与未遂的理论,在评判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时,产生了诸多的理论标准,其中包括了一般情节抢劫罪、加重情节抢劫罪和转化型抢劫罪这三种不同形态下能否成立既遂与未遂,以及认定的标准。关于抢劫罪的犯罪目的,各国的法律和学者对于认定以抢劫手法索取债权是否构成犯罪方面,规定和观点各不相同。“入户抢劫”是我国在 1997年刑法修订后增加的抢劫罪 8 种加重情节之一,对“户”界定标准、“入户”与“抢劫”之间的关系等问题,理论界与司法实践部门中产生了许多的探讨。同时由于 1997 年刑法新增加了抢劫罪的 8 种加重情节,这又为转化型抢劫罪的研究 1<WP=4>增加了新的课题。对于上述列举的这些课题,有学者专门撰文予以论述,但有些问题研究的较多,而有些问题涉及的较少或者尚未涉及。通过厘清上述这些问题,无论对于体现立法者的本意,统一执法者对于行为的评价的标准,还是完善刑法理论、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实践,均能够产生有益的影响,故对其所涉及的理论知识以及相关的立法规定等均有予以系统研究的必要。本文试图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于抢劫罪中的以抢劫手段强索债务的行为定性,“入户抢劫”中“户”的定义、“入户”与“抢劫”之间的联系和“入户抢劫”的犯罪对象,转化型抢劫罪的未成年主体和加重犯,一般抢劫罪、抢劫罪加重情节、转化型抢劫罪中的既遂与未遂等问题进行阐述,以期有所裨益。全文除导言外,共分三部分,约 34000 字,其中脚注约 3000 字。第一部分介绍了以抢劫手段强索债务的行为定性。文章认为,债权属于财产权,能够以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能够给人们带来利益。抢劫罪的犯罪对象中包含了财产,因此债作为一种财产可以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同时,要准确认定这类行为的性质,必须明确抢劫罪的犯罪目的,分清案件中涉及的债务性质,根据合法债务、超过合法债务数额的“债务”、非法债务、根本不存在的债务、难以查清的债务等的划分,对行为人索要债务的行为加以区别认定。由于债务是否存在对于案件的正确处理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因此在案件审理中,必须明确债务问题的举证责任。对于“雇人索债”行为的共犯也应区分情况,予以认定。并简要介绍了各国刑法、理论界对于这一问题的规定和观点。第二部分介绍了“入户抢劫”中关于“户”的含义、“入户”与“抢劫”之间的联系、“入户抢劫”的犯罪对象。文章认为,对于“户”的理解应当注重“户”具有的私密性、排他性、封闭性;具有一定的外在形式和内在功能;居住在户内的人员间存在一定的联系;户内居住人员不戒备的安定心理和应对抢劫行为的无助状态等特征。只要在户内实施了抢劫的客观行为,不论入户前是否有抢劫故意,入户是否采取了合法的方式,都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对于行为人到户内进行的 2<WP=5>抢劫犯罪,其行为针对是不确定的户内人员的,对于其行为就应当以“入户抢劫”认定。在该部分文章中就理论界对于这三方面的问题的不同观点和目前的司法解释进行了分类的论述。第三部分介绍了转化型抢劫罪的未成年主体、加重犯等问题。文章在介绍了理论界的不同观点和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后,认为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后,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其行为性质可以转化为抢劫。在转化型抢劫罪中存在加重犯;在转化型抢劫罪中成立加重犯必须具备盗窃、诈骗、抢夺等前行为符合转化的前提条件和转化条件中有具备刑法第 263 条规定的加重情节两个条件。第四部分介绍了抢劫罪的既遂形态与未遂形态的区别。文章认为,在抢劫罪的一般情节中,应当以是否取得财物作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情节加重犯中同样存在既遂与未遂,对于抢劫加重情节应当根据不同情节确定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转化型抢劫罪同样存在既遂与未遂的情况,在认定时应当根据不同情节确定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在该部分文章中就理论界对于这方面的不同观点行了分类的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