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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将“恶意欠薪”正式定为犯罪。立法者在我国刑法侵犯财产罪一章中,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由来已久的欠薪难题,终于等来了刑法的问津。《刑法修正案(八)》中所谓恶意欠薪行为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但在实践中对恶意欠薪行为的具体界定还是存在很多的问题,比如关于“恶意”“劳动者”以及“劳动报酬”的界定等问题。然后,笔者又介绍了关于恶意欠薪行为的特点和形成原因以及分析了我国恶意欠薪的现状。第二部分,笔者通过引用“宁夏农民工王斌余讨薪未果杀人”案和“杭州女工讨薪被辱”案件来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关于恶意欠薪行为的一些相关规定,现行的法律规定,虽然明确了用人单位在侵害劳动者的劳动工资关系时要承担的责任,但对劳动者劳动工资关系受到侵害时的权力救济都过于笼统,赋予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职权仅为责令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责令支付赔偿金三种措施。简而言之,处理手段单一、薄弱,缺乏刚性。鉴于以上情况,近年来一些全国人大代表、政府部门和工会组织多次提出建议和议案,指出恶意欠薪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剥削和欺诈的行为,已经严重的侵犯了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最基本人权,在民事和行政手段难以遏制这些事件的发生的情况下,我们应该适用刑事制裁手段,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威慑和制止其越来越严重的势头。把恶意欠薪行为入罪即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又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的人权。第三部分,笔者重点探讨关于恶意欠薪的刑法规制问题,在这一部分中首先讨论了如何对其罪名进行描述,笔者的观点是应该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接着通过对法条的解读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从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及客观方面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并将本罪同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虚假破产罪和妨害清算罪进行了区分。第四部分,通过引用一些典型案例说明了恶意欠薪行为入刑法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自从今年年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以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引起社会广泛反响,被认为是惩治欠薪恶行的“尚方宝剑”。但由于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各地运用这一法律武器惩治欠薪行为的案例还不多见。因此,相关部门应该抓紧制定《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司法解释,希望新规落地有望在近期破冰。同时笔者认为《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纳入刑罚调整结构中来,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先前工会、劳动仲裁、政府主管部门以及民事救济等在处理恶意欠薪者与被欠薪者之间的劳动报酬给付纠纷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