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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研究对象为美国规制型征收中司法审查制度,在对规制型征收制度的研究中将范围界定在土地利用规制所引发的规制型征收内。本文通过外国法的相关资料的整理,对规制型征收的原理,触发机制以及司法审查的相关技艺进行了描述与分析。
文章首先对于美国土地利用规制现状以及规制型征收制度进行了简要介绍,说明了美国土地利用规制的背景,以及土体利用规制过度将构成征收,司法判断在其中扮演的关键的角色。
在规制型征收中个案司法判断扮演十分重要角色,而个案化的司法判断更多需借助对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公正补偿条款的司法阐述。因此本文从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中的公正补偿条款出发,简要阐述分析了美国宪法中警察权的概念,“公共使用”概念的内涵,以及“公共使用”逐步向“公共利益”衍变的历史,阐述了“公正补偿”的基础原理。
本文进而通过联邦最高法院的个案判例分析,来解读最高法院自马洪案以来,规制型征收中司法审查基准的变迁,攫取了宾州中央公司案、诺兰——多兰案、卢卡斯案、罗德岛案以及新伦敦城案等重大联邦最高法院判例,来解析司法机构运用何种审查基准来实现对政府土地规制权的控制。
本文最后从司法审查的一般理论入手,考察规制型征收司法审查所遭遇的联邦主义的困境,土地规制型征收中司法审查的制度能力与民主补充功能。分析在政治色彩极浓的土地利用规制事项中,司法审查扮演的角色与寓意,从而进一步推衍出在现代规制国中司法所应发挥的功能与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