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实践运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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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解释》规定了“高度可能性”“排除合理怀疑”两种证明标准,标志着立法上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从单一标准转变为两重标准并用的局面。2019年,修订后的《民事证据若干规定》又增加规定了一种“较大可能性”标准。这样,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完成了层次化、多元化的设计,证明标准体系最终形成。本文重点针对这三个层次的证明标准在实践中应用情况进行研究,以尽可能展现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诉讼现实。全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法律规范解读。当前,我国以司法解释为依托,构建了以高度可能性证明标准为基础,排除合理怀疑和较大可能性为补充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规范体系,多元化、层次化的证明标准体系已经形成。然而,证明标准的生命力重在实践,裁判者对其理解和适用更值得我们重视,同时,检验制度、规范的合理性,也需要把问题研究的方向转向实践。第二部分,高度可能性标准的适用现状分析。从高度可能性标准的适用情况看,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确立的证明标准仍显抽象,司法中实践的适用情况千差万别,这就导致作为案件事实认定标尺的证明标准很难发挥相应的作用。裁判者并不重视证明标准的运用。明确阐释证明标准的案件比例不高,其中部分案例也只是机械地援引规范条文,并存在随意降低证明标准的情形。法官对于高度可能性所要达到的证明尺度把握很不统一,且很容易与较低的证明标准混淆,在证明标准表达方式上,较多的法官选择“高度盖然性”“内心确信”等术语。第三部分,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适用情况与问题。在具体的案件中,由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赠与及口头遗嘱等五类事实的证明标准要求过高,当事人很容易出现举证困难,法院判决认定此类事实的比例也较低。其实,我国民事诉讼中常规的高度可能性标准要求已经非常高了,这使得其与排除合理怀疑之间的层次性并不清晰。实践中,法官也没有真正把握高度可能性和排除合理怀疑两个标准的差别,很难对其进行有效区分。作为该标准的核心,即什么样的“怀疑”达到了“合理”的程度,排除这种合理怀疑的诉讼任务分担,以及排除程序等具体操作均不清楚。法官出于对自己的保护,对内心“怀疑”的事实部分在裁判文书中也不会展示,更难以说清楚是如何排除的了。第四部分,较大可能性标准适用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程序事实适用较大可能性证明标准,尽管这是2019年修订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新增的内容,但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得到了运用。根据具体的案件研究发现,明确适用该证明标准的案例比例很低,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程序事实的证明得不到重视,另一方面,程序事实成为争点的部分案件也是按照高度可能性的标准进行了较好的证明。法官在认定程序事实时,并没有与实体事实适用的证明标准进行有效的区分。相关司法解释对程序事项未能穷尽列举,司法实践对其他及所有程序事实是否统一适用同一证明标准的认知并不一致。第五部分,完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适用的建议。正确理解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属性和作用,要坚持裁判者的“内心确信”概念在证明标准中的基础地位。应当加强裁判者对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五类特殊实体事实认定的说理与逻辑论证。适用较大可能性标准的诉讼保全、回避之外的其他程序事实应当进一步界定。在程序事实之外,部分实体事实也可以适用较大可能性证明标准,其范围应当清晰、具体。发布能够恰当阐释证明标准的典型案例,不失为指导实践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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