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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互惠原则是在缺乏双边和多边条约的情况下,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外国离婚判决除外)所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在立法原意上,互惠原则是以促进国家间合作和共赢为出发点的,目的在于促进各国判决流通。但在司法实践中,各国出于保护本国的主权利益的需要,僵化理解互惠原则,反而使其成为阻碍判决流通的限制性条件之一。那么,互惠原则是否有利于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是否有必要确立互惠原则为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前提条件?如果有必要,又应该如何理解和适用互惠原则以促进判决的国际流通呢?本文试图通过理论和实践分析,力图对上述问题作出解读。论文在探讨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领域互惠原则适用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的基础上,结合了各国关于互惠原则的实践经验分析,从存废论、审查模式、软化适用趋势等方面探讨了互惠原则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并对我国在完善互惠原则的适用上提出了相应的建议。本论文除导言外,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我国互惠原则的适用现状与困境”。本章以日本公民五味晃申请承认与执行日本判决案为出发点,探讨了在缺乏双边或多边条约的情况下,我国与他国相互承认与执行民事判决的现状。指出正是由于我国对互惠原则的僵化理解与适用不当致使我国陷入了与他国难以相互承认与执行民事判决的困境。第二章“互惠原则的存废之争”。本章侧重于通过学界对互惠原则存废论的探讨,以及各国在国内立法中关于互惠原则存废的具体操作。指出虽然互惠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弊端凸显,但在目前全球化的大环境下仍有保留的必要。第三章“互惠原则的审查模式”。本章总结了当前互惠原则的三种审查模式——条约互惠、事实互惠与法律互惠,并对这三种模式的利弊进行了比较分析。指出,相比起其他两种模式而言,我国目前所采用的事实互惠审查模式具有显而易见的缺陷,这种缺陷致使我国陷入与他国难以相互承认与执行民事判决的泥沼。因此,我国应转变互惠原则的审查模式并端正互惠原则适用目的来进一步完善互惠原则的适用。第四章“互惠原则的发展趋势”。本章主要探讨了近年来随着互惠原则在实践中逐渐暴露出的不足,各国开始软化互惠原则的适用,转而以一种变通的方式适用互惠原则来缓解互惠原则僵化适用所造成的困境。本章列举了各国软化适用互惠原则的方式,指出了软化互惠原则的意义以及我国借鉴各国经验软化互惠原则的必要性。第五章“完善我国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中互惠原则的适用”。本章贯穿全文,结合前文的分析探讨了我国外国民事判决承认与执行中互惠原则适用的完善,并提出我国在态度上应坚持以促进国际交往为目的、在做法上应转变互惠原则审查模式、在立法上应完善互惠原则相关法律规定、在长远上应加快发展条约互惠等建议,从而打破我国现有的互惠原则适用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