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迄今为止,单位犯罪入刑已经过去了二十多年,对单位犯罪的研究也蔚为大观,但在单位行为与责任的匹配上研究甚少。现行刑法总则规定单位犯罪采双罚制,既处罚单位,又处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位犯罪的责任承担的特殊性使得对单位犯罪行为需要再作分析,对单位刑事责任的认定与单位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也要进行研究。公司是单位犯罪的主要主体,公司犯罪行为是单位犯罪最具代表性的。因而笔者从理论和实践出发,从公司犯罪行为切入,对单位犯罪行为与单位刑事责任匹配问题进行初步探讨。本文第一章先对公司行为进行分析,认为公司行为以物质基础和权力基础作为依托,并对对公司行为进行分类,分为合法经营行为和不法行为,外部行为和内部行为。公司对外活动依赖于自然人行为而实施,而公司内部有其组织架构,公司行为的形成是内外两层表现,直接表现是负责执行者的外部行为,但实际是将决策者的决策行为归结为公司行为的结果。第二章回归到的公司犯罪行为。刑事责任以犯罪行为为前提,但公司犯罪行为遵循的也是公司行为的路径,是一个从外部行为到内部行为的过程。公司犯罪可为人感知的是直接行为人的实行行为,但引起直接行为人实行行为的是公司决策领导的决策行为,最后犯罪结果由公司承受。笔者认为在决策行为人与直接行为人之间不属于共犯关系,不宜作主从犯的划分。第三章则讨论的是公司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公司刑事责任的主体是公司和公司内部成员,参与犯罪的人员具体范围可从董事长到普通员工,其责任范围也不出此范围。我国刑法对责任人分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两类,如何在责任主体中认定这两类人,笔者提倡按照决策行为与实行行为来认定,与前二者一一对应。对于责任人的责任划分,本文认为在同层的责任人之间和不同层的责任人之间宜轻重有别,体现罪刑的相适应。第四部分主要是论述单位犯罪行为与责任的匹配性及单位犯罪的立法完善,根据规定单位犯罪的规定,一个法益侵害后果由三个责任主体承担,故而笔者主张单位犯罪的实际上有两次责任分担,单位责任人与单位是第一次,单位责任人内部是第二次。首次分担中,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刑罚配置上存在差异,对单位实施罚金刑,对单位责任人则采用的自然人犯罪刑罚。在自然人犯同种罪的情形下,将单位责任人与自然人刑罚进行横向比较,得出二者在入罪标准和刑罚原则均存在差异,这可能导致刑罚的不平衡;在单位责任内部,分析了单位罚金对自然人自由刑与自然人罚金的影响,认为判处单位罚金后,对单位责任人判处罚金有其合理之处,但可以考虑对不同责任人采取差别对待。之后,本文通过案例的形式考察了单位责任人之间二次分担的责任匹配问题,并认为应该依其角色和行为作用不同作区别对待。最后,笔者针对发现的一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完善建议,以期对单位犯罪的研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