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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财产豁免制度是一项充满人性光辉的理性制度,其在民事执行领域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因此在国外民事执行财产豁免制度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备的体系,并且在实践中也产生了丰富的判例,但是我国民事法律并没有给予民事执行财产豁免制度应有的重视,其立法缺陷明显,因此如何完善民事执行财产豁免制度成为我国法律中亟需解决的一个问题。在完善民事执行财产豁免制度之前,我们需要对民事执行财产豁免制度的内涵和构成要素要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同时也要将民事执行财产豁免与国际法中的执行豁免和民诉法中的不予执行区分开来。此外,完善民事执行财产豁免制度也需要对其理论基础和制度目的进行研究,理论基础是民事执行财产豁免制度的根基和本源,也是这一制度设计的初衷和原则,更是其制度目的的源泉,理论基础中的生存权优位于优于财产权理论、执行标的有限性理论、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地位平等理论和司法效率理论,无不体现了民事执行财产豁免制度对保障债务人生存权、限制执行权、保障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地位平等和提高司法效率的追求。在此基础上,针对我国当前民事执行财产豁免制度的立法和司法现状,提出其在相关概念界定、执行财产豁免主体、执行财产豁免的范围、执行财产豁免程序以及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等方面的问题,特别是我国民事执行财产豁免范围的划定缺乏科学性,没有重视对精神利益财产的保护,没有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此外,我国法律区别对待不同执行财产豁免主体的问题问题也比较突出,而在民事执行财产豁免程序设计方面,我国法律并没有赋予当事人民事执行财产豁免的程序启动权以及救济权。但是域外民事执行财产豁免制度相对完善,特别是在执行财产豁免主体、豁免财产范围以及程序设计方面立法先进,所以我们需要借鉴其立法经验,明确界定民事执行财产豁免制度中的相关概念、合理确定民事执行财产豁免的主体、科学划定民事执行财产豁免的范围、构建执行财产豁免制度的相关程序和建立执行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的规制途径,从而完善我国民事执行财产豁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