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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民间非法集资案件频发,使得民间借贷尤其是民间集资问题引起了全国范围的关注。我国司法机关对于非法集资活动的打击力度虽然一直十分严厉,但实际效果却并不明显,非法集资类案件数量仍旧迭增。不难看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民营企业等民间经济组织日益活跃,民间集资是有一定的存在价值的。但是,在现行的制度下,对民间集资监管体制的不完善,使得人们在民间集资活动中容易受到很大的风险和伤害,对金融秩序的稳定也带来了很多负面的影响。因此,本文从行政法的角度对民间集资的监管制度进行探讨,具有必要的实践价值和意义。第一部分给出了集资、民间集资、官方集资和非法集资的概念,以此出发,明确了本文研究对象是民间非法集资,并说明了研究非法集资问题的必要性和意义。接着通过对现行法律规范中的有关非法集资内涵外延的比较分析,给出了本文对非法集资内涵的界定,并且充分阐述了非法集资的特征。第二部分则较为详细分析了我国非法集资行政监管主体的缺失与成因。通过对中央人民银行时期与银监会时期法律规范制度的梳理比较,揭示了现今监管主体不明混乱的问题并分析其原因,指出我国现有的非法集资法律规范制度合法性不足,银监会的法定职权依据欠缺是主要原因,应当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主要监管职责。第三部分继续就行政监管问题进行进一步的解读和研究。笔者通过对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关“取缔”一词的重新解读和分析,提出对现阶段“非法集资”行政监管方式新的看法和认识。于此同时,笔者对现行监管方式中存在的问题和造成这种问题的原因进行讨论,明确了改变现行单一的行政监管方式,寻求更有效的行政监管方式的重要意义。第四部分,笔者将我国现阶段法律体系中涉及到“非法集资”行为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规定进行了纵向的梳理和横向的比较。同时,通过梳理和比较发现现阶段上述三种法律责任的配置不平衡,并从而得到需尽快完善我国行政法律法规中针对“非法集资”监管责任的结论。第五部分基于上面讨论和分析,提出了完善我国非法集资行政监管制度的具体建议和措施,包括:建立健全民间集资法律规范,以明确监管的对象和主体;改革金融监管体制,科学合理设计监管方式与法律责任体系,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引导民间集资良性发展;加强宣传教育和法律引导,鼓励民众走上积极理性的投资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