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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生态环境的恶化,环境法学应运而生,其主要是通过权利义务关系来规范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主体。生态修复源于恢复生态学,传统的环境法学侧重于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而生态修复侧重于治理受损的生态环境。其实,环境法学要想得到充分发展,不单需要“保护”,也需要“治理”,更应做到“防治结合”。就我国目前的法律责任体系而言,整个还处于探索研究阶段,其中有关生态修复责任的规定还不够完善,从生态修复责任的法律性质、理论基础到我国实践中发现的问题,都还未有一个确定的结论。本文旨在通过对相关理论与问题的梳理与研究,并借鉴域外的有益立法实践,希望能为我国生态修复责任法律制度的研究提供一点建议。本文主要分成四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对生态修复、生态修复责任基础概念和法律界定进行了详述,其次对生态修复责任的三种基础理论分别进行了阐述,最后在几种观点分析的基础上,将生态修复责任定性为综合性法律责任。第二部分主要概述了我国生态修复责任适用的现状及困境。通过对我国部分法律法规和相关案例的梳理,发现我国生态修复责任的立法体系还不够完善,责任认定的前提也不够清晰,且责任的相关配套机制即资金保障机制和责任监督机制都不够健全,这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第三部分叙述了域外生态修复法律责任制度的立法实践及对我国的启示。美国的《超级基金法》、欧盟的《预防和补救环境损害的环境责任指令》、德国的《环境损害预防及恢复法》、澳大利亚的《矿产资源开发法》等有关修复责任主体、修复基金、实现机制等规定给我们提供了极大地借鉴。第四部分则是详述了完善我国生态修复责任法律制度的一点建议。通过总结上文提到的问题及经验,提出了五点建议:一是逐步完善生态修复责任立法体系,二是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认定制度,三是扩大生态修复责任的主体,四是创新生态修复责任的履行方式,五是建立健全生态修复责任的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