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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经济和技术的蓬勃发展,我国电子商务领域中的网络刷单炒信行为已经出现了多种不同的形式,并已形成规模庞大、分工明确的灰黑色产业链,严重扰乱了网络交易市场的信用秩序。面对这一现象,现有的民事、行政规制手段和行业自治手段均遭遇困境,而在刑事立法尚未作出及时反应的情况下,实践中对网络刷单炒信行为如何进行刑事司法规制,同样面临解释论上的各种障碍,需要对之进行制度创新。本文共用五个部分,对网络刷单炒信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进行分析和论证。第一部分,对犯罪现象刑法规制的基本理论进行了梳理和研究,明晰了刑法规制的概念,确定刑法规制的对象为具有刑罚处罚必要性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结合网络空间新型危害行为的特性分析刑法规制的三个原则与要求,为下文对网络刷单炒信行为进行具体规制提供思路和方法指引。第二部分,对网络刷单炒信行为的现象化考察。在对网络刷单炒信行为进行要素界定的基础之上,针对实践中出现的各类具体的刷单炒信行为进行分类观察,继而从行为主体、行为对象、行为方法和主观要素四个方面分析网络刷单炒信行为的特征。第三部分,网络刷单炒信行为的刑法规制必要性论证。这一部分首先对否定网络刷单炒信行为的刑法规制必要性的观点进行了回应,进而从网络刷单炒信行为的发展趋势,社会危害性程度,民事、行政规制手段和行业自治手段的失灵状况三个角度进行分析研究,论证对该行为进行刑法规制的必要性。第四部分,网络刷单炒信行为刑法规制的现状与反思。本文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对现有条件下针对刷单炒信行为的刑法规制进行研究,认为对网络刷单炒信行为适用非法经营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虚假广告罪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均有不妥。第五部分,网络刷单炒信行为刑法规制体系的完善。在现有罪名体系无法有效规制刷单炒信行为的情况下,结合刑法规制的基本理论和对网络刷单炒信行为的分析,本文认为,应创设“扰乱网络商业信用秩序罪”。这一部分中,本文从网络刷单炒信行为的类型化特征和网络刷单炒信中的帮助行为、实行行为的独立化两个层面,阐述了创设新罪名的依据,并针对行为特征及其危害性程度设计了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刑罚配置研究,辅之以相关前置法和现有罪名的修正建议,形成了完整的刑法规制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