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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以来的金融危机给世界经济带来的影响仍在持续,有国内外研究报告指出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已经失控,发生金融危机的概率与日俱增。与此同时,国内有学者认为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仍处在可控范围之内。本文认为两种观点并不矛盾,监管之内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但是仍需防范部分地区和项目出现违约风险。之所以强调监管之内的地方政府性债务可控,是由于本文采用了社会视角对地方政府的广义定义,认为地方政府性债务不仅包含明文规定的合同债务,同时还包含财政支出、融资平台等一切可能或必须在未来进行支出的债务,这些债务并不都在监管范围之内,因而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并非完全可控。本文旨在通过研究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的规模、类型以及债务资金的用途等来分析地方政府性债务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根源,并最终提出防范和控制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政策建议。根据公共产品和财政分权理论,地方政府举债是弥补市场失灵,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重要融资方式。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地方政府作为中央政府的代理人与中央政府之间存在博弈,地方政府相对中央政府而言在公共产品提供和预算支出等信息上存在不对称优势,导致中央政府无法有效辨别地方政府预算请求的真伪。此外,由于政治体制和考核机制的原因,地方政府通常有通过加大投资创造政绩的强烈需求,导致地方政府债务规模极大扩张。本文研究表明,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过大,已经超过了地方政府的偿付能力,甚至局部出现了债务危机,同时由于地方政府为平台融资及国企贷款提供的担保导致或有债务数额越来越大,这些都形成了巨大隐患。现行预算法对地方政府不能独立发债的规定导致地方政府巧立名目进行举债,或有债务大大增加,债务日益隐性化,与此同时,各级地方政府无法有效的对政府债务规模进行统一的数据统计,这些缺陷若不及时得到纠正,将来很有可能成为地方政府性债务危机爆发的诱因。地方政府性债务在国民经济扩张、调节收入分配、提供廉价公共产品与服务方面确有积极作用,但其面临的规模风险、结构风险、效率风险以及外在风险也不容忽视。本文认为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根源主要来自于中央与地方政府财权事权不对等,政治体制改革滞后以及缺乏合理的政府投融资体系等。分税制改革进行还不彻底,财力与事权匹配不到位,省以下政府的转移支付规模和力度不够,导致地方政府资金匮乏,产生强烈的举借债务需求。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则导致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的盲目扩张,而缺乏合理有效的政府投融资体系则造成地方政府利用各种手段获取资金,债务规模不断扩大,类型不断增加,风险进一步累积。笔者认为要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必须要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统一标准统计地方债务规模,并加强地方债务风险管理。要从制度入手化解债务风险,继续推进分税制和财政体制改革,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发展适合我国国情的地方政府债券,使得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及结构处于有效的监控范围之中,才能有效的防范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