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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官吏制度,内容丰富,体系完备。在延绵发展的官吏制度中,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监察制度对于维护政权稳定、协调统治阶级内部矛盾,效果非常显著。 在漫长的历史演变过程中,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萌芽于战国时期。各国诸侯纷纷开展变法运动,社会变革中为监察制度的萌芽提供了必要条件。诸子百家的治国治官理论,为监察制度的萌芽奠定了理论基础。战国时期,监察的初步形成体系标志着监察制度萌芽。具备监察职能,职掌纠察百官的官吏——御史已经出现,惩官治吏的监察法规纷纷出台,为秦汉监察制度的正式建立奠定了基础。 发展至秦王朝时期,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初步形成。建立中央监察机关御史府、设置地方监察官员、制定含有监察内容的吏律、皇帝巡行监察活动,从而初步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监察体制。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确立于汉。使之发展和逐渐趋于定型。监察体制和监察内容向法制化、制度化的方向演变;管理制度的初步建立等等,标志着中国古代封建监察制度的基本确立。 魏晋南北朝至隋唐时期,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完善阶段。御史台成了由皇帝领导的独立的监察机构,言谏监督得到发展。 宋元明清时期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走向完备的时期。随着专制皇权的强化,对中央与地方官吏的监察受到了特别的重视。这一时期,中国封建监察制度已发展到了历史的顶峰。 中国封建监察制度在演进过程中呈现出两大趋势。其一是监察权不断集中到皇帝手中。其二是御史监察职权不断扩大,谏官职权日益萎缩。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主要特点。 一是单线垂直的监察体系,二是位高权重的监察地位,三是监察活动依律法进行,四是重视监察官员的选任、监控和考核。 中国古代监察机关的职能非常广泛,但最基本最主要的职能仍是在于:依据封建皇帝的命令和封建国家的法律,监督中央和地方各级官吏的活动,对违法失职的官吏进行纠举弹劾。 监察制度是皇帝意志的反映,是皇帝治吏的工具。 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使中央的法律、政令得以顺利地贯彻执行,能够防止各级官吏擅权越纪,使吏治控制在统治者规定的范围内,从而维护封建统治的长治久安。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作用是有限的,有其明显的历史局限。可以说,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主要特点始终与其历史局限形成二元对立,单线垂直的历史局限是监察制度的性质;位高权重的历史局限是古代国家政治制度结构;监察活动法律化的历史局限是传统的人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