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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的设立对于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建设有活力的农村金融市场、解决农村地区金融供给不足、规范民间资本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村镇银行建设的积极性,银监会先后颁布和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文件,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村镇银行的发起设立。民间资本的积极参与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村镇银行的迅速发展,包括为村镇银行提供充足的资本、加速村镇银行本土化经营等。但是发起人制度的存在,一方面强化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村镇银行的控制权,使主发起银行完全主导了村镇银行的决策和经营管理,村镇银行逐步变成其分支机构,村镇银行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严重受损;另一方面导致民间资本被边缘化,在村镇银行中民间资本没有享有同样的话语权,没有参与感,民间资本进入村镇银行的良好愿景没有实现,这将极大的打击民间资本进入村镇银行的积极性,甚至导致民间资本退股撤资[2]。基于此,探讨民间资本是否能够控股村镇银行,对促进村镇银行的健康和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认为在村镇银行发展逐渐成熟的背景下,我国民间资本控股村镇银行的时机已经到来,并且通过制度设计和监管的完善,民间资本控制和主导村镇银行经营管理的风险能够得到防范和控制。本文就我国民间资本控股村镇银行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全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概述了论文的研究背景和意义、民间资本和村镇银行的相关概念以及国内外学者对村镇银行股权结构和主发起人制度的研究;第二部分概括了民间资本参股村镇银行的发展历程,然后描述了主发起行和民间资本各自的持股比例,最后分析了民间资本参股村镇银行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现有股权结构产生的影响;第三部分对民间资本控股村镇银行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产生的效应进行了分析,得出民间资本有必要控股村镇银行的结论;第四部分提出了民间资本控股村镇银行的阶段性模式;第五部分分析了民间资本控股村镇银行存在的相关风险,并且提出了民间资本控股村镇银行的运营对策以及防范和控制风险的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