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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制度作为公司法律制度的基础,不仅在公司自身经营方面,而且在保护公司股东的投资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调和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自诞生以来,先后经历了五次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完成了从严格的实缴资本制度向相对宽松的认缴资本制度的转变,其中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的废除动摇了资本维持原则,同时出资期限和出资方式被划定为章定事项,但涉及到公司运营阶段的资本制度并未加以修订,致使公司的净资产与注册资本不再同步,对减资制度提出了一定的挑战,也为司法实践中的审判留下了较大的空间。一个公司的注册资本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应出这个公司自身的实力,在资本认缴制的大背景下,股东承诺即可以成立公司,于是公司创始人为了让公司看上去实力更强,往往可能填写远远超出公司自身实力的注册资本数额,但是到经营后期面临巨大的商业风险,只能采取减资来解决这一难题,此时很容易出现会发现可能风险实在是太大了。公司减资虽然是解决这一难题的方法,但是否涉及到公司滥用减资来规避风险呢?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前,即便是在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的统治之下,出资瑕疵案件也是屡见不鲜,包括股东虚报注册资本、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等。纵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经规定了相应的罪名和刑罚,对此也没有更好的改善。此外,公司减资意味着公司对外部债权的清偿能力得到降低,此时应该如何更好的确保外部债权人的利益呢?目前的《公司法》中有关公司减资的规定都十分的框架性,具体到细枝末节处往往毫无笔墨,这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该类案例较难操作。综上所述,当公司的注册资本“门槛”被降低后,如何管控公司交易中的风险以及保护外部债权人的利益,就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本文立足于公司减资制度中的基本理论,分析了我国公司减资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包括程序方面的公司减资未经股东(大)会、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的问题,以及实体方面的股东出资责任制度的缺失、法律适用的瑕疵等问题。同时本文通过结合相关司法实践案例分析实践判决中所反应出来的问题,基于此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建议。本文除导言之外,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探讨了公司减资制度的相关法律规范与原理,包括资本认缴制度在我国确立的历程和必要性,以及我国减资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等。第二章和第三章则是对第一章中提出的我国减资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的具体分析。第二章主要研究了我国减资程序制度方面的瑕疵,包括减资未经股东(大)会、减资未通知债权人等。第三章主要研究了我国减资实体制度方面的瑕疵,包括股东出资责任制度的缺失以及法律适用的瑕疵等。第四章则在前三章的基础上对我国公司减资制度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建议:明确公司减资方式和减资类型,完善公司减资决议,明确公司减资的通知方式及公告媒体以及强化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机制,其中强化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机制又包括明确债权人范围、赋予债权人异议权、引入减资停止请求权、明确责任承担主体与损害赔偿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