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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停止侵害作为一种在侵权案件中原告诉求的救济措施,在民事司法实践中被越来越多地适用。同时,停止侵害是否作出对当事人的利益有着很大的影响。由于我国立法对于停止侵害救济适用的条件和适用范围的具体规定不详细,在其适用的时候,一般情况下法官过多的考虑到受侵害人的利益,出现申请即适用的情况很普遍,这样就造成很多受害人的权益和公共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发生。目前在我国停止侵害适用于多个领域,虽然有出现一些停止侵害救济没有适用的情况,但是这种案例也只是极个别的特例,对于停止侵害的具体限制没有法律作为依据是不科学的。在国外立法中,对停止侵害救济适用作出了很多的具体规则,无论是在知识产权、人格权、不量物权等诸多方面都作出了比较详细精准的法律规定。在我国现阶段论文中,对于停止侵害的救济适用限制问题的探讨基本局限在知识产权方面,探讨的方面也比较狭隘。但是事实上停止侵害的适用并不仅限于知识产权中,而应把对侵权行为中适用停止侵权的救济的情况当成整体看待,只针对知识产权中的适用限制进行探讨,不能从根本上说明停止侵害限制的重要性,同时也无法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国内国外的出现有关停止侵害没有适用的案例,以及国外对于停止侵害的相关立法,本文通过以停止侵害为研究对象,探讨停止侵害的适用限制问题。在对于停止侵害的适用限制问题上通过:一、通过对我国现有停止侵害的适用情况的分析,揭示出我国由于立法上不足出现的问题;二、通过与国外相关的立法进行对比分析;三、通过对国外立法的分析,借鉴科学合理的内容,结合我国现有的情况制定出停止侵害救济的适用原则和规则。因此,首先必须明确停止侵害的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对其进行必要的限制。本文通过这三个部分的探讨,来对我国停止侵害适用限制的立法提出意见,找到停止侵害问题的根源,使停止侵害救济适用中能更好地保护权衡各方的利益。只有这样才能适应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