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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长期存在的财务报告特征,稳健性是会计史上最有影响力的原则(或惯例)之一。关于会计稳健性为何能在企业中长期存在,其影响因素为何,这一问题近年来受到学术界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根据Watts (2003)的看法,诉讼是会计稳健性的其中一个重要成因。企业面临的诉讼风险大小与公司董事及高管的经营决策行为密不可分,董事高管们对于会计稳健性强弱的选择来源于他们对于自身责任风险的认识。随着证券市场相关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投资者自身维权意识的强化,公司董事和高管个人面临股东诉讼的概率也在增大,他们有着强烈的动机去降低自身的责任风险,当企业购买D&O保险后,董事高管个人的诉讼赔偿风险就转移到了保险公司身上。那么,作为一项有效防御董事及高管诉讼风险的制度安排,D&O保险的引入在能够降低企业股东诉讼索赔损失的同时,是否会对企业会计稳健性产生影响以及产生何种影响?更进一步,D&O保险对会计稳健性产生作用的过程中,是否还受到企业产权性质的影响?亦即,相比于民营企业,D&O保险对会计稳健性作用的机制在国有企业中是否得到同样的发挥?针对以上问题,目前鲜有文献对此进行研究。本文在梳理责任保险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的基础上分析认为,与债权人相似,作为承保人,保险公司的收益函数是非对称的(亦即,企业购买D&O保险后往往会加强冒险行为的动机,倘若冒险成功,收益归企业所有,与承保人没有任何关系;但若冒险失败,则保险公司可能会承受诉讼损失),正是这种收益函数的非对称性,催促了保险公司加强对投保企业的监督,该监督效应促使企业的会计政策更为稳健。此外,与民营企业相比,国有企业政府干预与保护以及所有者缺位现象较为严重,在此背景下,保险公司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效应可能会被削弱,进而导致会计稳健性的弱化。基于上述分析,本文以沪深两市2008-2015年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检验D&O保险与会计稳健性之间的关系。研究结果表明,D&O保险的引入强化了会计稳健性;进一步研究发现,与非国有企业相比,国有企业性质削弱了 D&O保险对会计稳健性的治理效果。本文的研究为理解D&O保险在我国企业中的治理作用提供了一定的经验证据,也为理解我国现行市场背景下,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之间存在的治理差异提供了实证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