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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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传统的金融商品已经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已经无法明确区分金融商品及其服务,金融商品不仅仅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银行和证券类商品,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创新型金融产品,例如,基金、信用卡和互联网金融服务等。伴随着蓬勃发展的金融市场,随之而来的就是风险的增加,传统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当前金融市场的发展速度,该制度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现实生活中,金融从业者为了自己的利益,频频利用其优势地位侵害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使金融消费者承受了本来不属于他们承受的风险,使他们的权益受到了损害,致使纠纷越来越多,对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却明显缺乏。  对金融消费者保护不足导致了这场巨大的全球性金融危机,次贷危机的产生以及所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产生的后果,使各国政府清醒的认识到要加强对金融消费者保护。所以“金融消费者保护”这一问题,成为各国监管当局最为关注的问题。在坚持审慎性监管的同时,要把金融消费者保护作为重中之重,以避免新的危机的发生,已成为许多国家改革的目标。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金融市场也是如此,我国应该把对金融消费者保护作为完善我国金融法的重中之重。在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有制度进行分析,从而保证金融消费者在享受服务的同时,而其合法权益又受到保证。  全文除引言、结语外,正文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分析金融消费者的基础理论。首先对金融消费者进行界定,以明确金融消费者的概念。然后对金融消费者权利和保护原则进行介绍。从而可以为后文建设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和金融消费者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奠定理论基础。  第二部分主要从监管层面分析如何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保护。以英美国家的监管模式为例,介绍域外金融消费者监管模式及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改革思路,以期构建适合我国金融消费者的监管模式及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  第三部分主要介绍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次贷危机之后,世界各国进行总结经验教训,许多国家先后设立或改革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机构,从而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美国、英国和澳大利亚,在了解这三个国家如何进行保护机构的改革的基础上,结合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现状,提出应在我国现有的“一行三会”分业监管的基础上,将金融监管机构从中独立出来,成立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  第四部分主要介绍了金融消费者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着重分析了英国和美国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在参考英美国家关于金融消费者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提出我国金融消费者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应依英国模式为样板,构建适用于我国金融消费者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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