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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制度是继承制度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都是中外诸多法学家研究的重点,而法定继承制度中对于法定继承人的规定则是在研究法定继承制度时应首先考虑的,因为其包括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位、份额等重要问题,并直接决定了被继承人遗产如何进行分配。1985年,中国大陆制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近三十年以来,这部法律在建立我国继承制度和调整我国继承法律关系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然而,在近三十年的时间里,大陆的经济、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家庭结构有所改变,另外,香港和澳门先后回归到祖国的怀抱,海峡两岸的统一也已经成为历史的必然,我国从一个单法域国家变为一个多法域国家,大陆民众与港澳台来往更加频繁,而这些变化都使得继承问题日渐突出,如何修改及完善《继承法》成为一个非常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课题。本文试图从作为法定继承发生依据的婚姻关系和血缘关系两个方面出发通过对大陆和港澳台法定继承人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并对中国所独有的以扶养关系作为确定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依据是否合理做出论述,以期提出完善大陆法定继承人制度的建议。本文共分为三章,共计三万八千余字。笔者在第一章介绍了香港、澳门、台湾三个法域对法定继承人制度中对配偶和血亲继承人的规定,并分析得出:虽然香港、澳门、台湾三地区对于法定继承人制度的规定看起来不完全相同,但在配偶继承权方面、继子女父母继承权方面以及直系卑血亲代位继承等方面的规定均有相似之处;笔者在第二章介绍了中国大陆法定继承人制度的立法现状,并将大陆法定继承人制度与港澳台地区法定继承人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从比较中得出大陆法定继承人制度与港澳台地区的法定继承人制度从宏观上和微观上都有不同之处;笔者在第三章论述了修改大陆法定继承人制度的必要性,介绍了学界对于修改法定继承人制度的看法,并借鉴港澳台地区立法规定以及理论界学者的观点,从配偶、血亲、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等三个方面提出修改大陆法定继承人制度的建议,为我国法定继承人制度的完善作出微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