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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权是行政管理权中一项重要的权力,是政府借以管理国家、管理社会的重要手段。考虑到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有些规定,有可能对解决行政管理领域中存在的多头执法、职权重复交叉、执法机构膨胀、效率低下、执法扰民等问题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造成一定的障碍,而法律、法规的修改需要有一个过程,机构改革又不能完全解决多头执法、职权重复交叉的问题,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也就是说,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变单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主体和职权配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将若干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交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这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行政执法内在必然性的表现,反映了行政执法从主观到客观,从合理到合法,从职权调整到立法完善的螺旋式进步历程。经过八年从小到大、从探索到发展的实践,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在提高人员质量、减少队伍数量、降低执法成本、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促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由于该项工作运作时间较短,无参照标准,无既定模式,各地做法不一,尚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产生的背景、理论的分析以及试点工作的总结,全面阐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这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新举措的来龙去脉,针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思考,为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提供一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