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仍然在世,但是由于父母服刑、患病、残疾等原因长期无法或者不适合履行抚养义务,以及自身感染艾滋病毒导致无人照料,且家庭困难需要国家介入来保护其权利的未成年儿童。现阶段对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权利保护大多是以社会学的视角进行研究,本文则从法学的视角,对这一问题进行思考和补充,力图为我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权利保护的制度构建贡献微薄之力。 本文着重探讨以权利的方式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进行保护,主要包括生存、参与、受保护及发展的权利。当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件频发,究其原因,其权利保护方面存在范围界定立法空白、监护权变更等程序不完善、报告和安置机制缺位、生活补贴及心理教育方面缺乏关注等诸多问题。而国外儿童福利发达的国家大多是采取补贴制度、家庭会议制度、儿童福利局或者督察员制度对此类儿童进行保护,基于我国的国情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构建我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权利保护制度:首先,从法律上明确此类儿童的概念及范围,并在《民法通则》等法律对儿童监护权的变更的基础上针对此类儿童进行特殊规定,制定监护权监督程序;其次,当其受到侵害后应采取强制报告机制和妥善安置等机制,从而使其避免遭受持续侵害;最后,实行统一的补贴发放制度,并设立专门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国家监护机构及下属机构,还应制定相关政策重点解决其心理、教育、就业及医疗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