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基于上海、内蒙古农村地区实证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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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的根本社会问题是农民问题,农民的切身利益能否能到保障,直接关系到整个农村与农业的进步与发展,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然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作为解决农民问题的重要内容,无疑成为当今社会的重中之重,它不仅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保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加入WTO的迫切需要,同时也是保障农民享有人权的基本诉求。与城市社会保障制度相比,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严重滞后,已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薄弱环节,严重阻碍了农业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进步,影响到农村和整个中国的经济安全与社会稳定,成为推动我国现代化建设和农村市场化改革的瓶颈性障碍。从法治的视野出发,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应当在社会安全理念、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理念、社会公平正义理念的催化下发展而成,以基于生存权,突出发展权、公平与效率优化配置,权利与义务相平衡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在现代化文明国家的法治化力量作用下实现制度的法制化以确保人的尊严,实现人的自由。本文在阐述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基本概念、相关理论、研究基础以及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历史发展的基础上,以上海和内蒙古地区的实地调查为依据,通过分析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现存问题,得出了制约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发展的重要因素;通过借鉴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德国、日本、瑞典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吸取其经验与教训,得出了符合我国现实国情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一些启发。立足于以上分析,本文对如何构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提出了一些思考:以农村社会保障立法为先导,以明确农村社会保障各种主体为基础,围绕农民的生、病、老三大生活问题,提出构建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法律制度、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法律制度、养老保障法律制度的具体思路。此外,对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其他内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农村优抚安置法律制度、农村教育保障法律制度予以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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