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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行业伴随着互联网的浪潮而兴起。但在其蓬勃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诸多乱象,包括色情直播、窥私直播、飙车直播等等。虽然民法、刑法等部门法也针对以上问题进行救济和规制,但各自由于缺少主动性以及较高的门槛等原因,无法针对以上乱象进行充分规制。行政立法规制由于具有监管执法的积极主动性以及较低的门槛等特点,具有先天的网络直播规制优势。尽管具有先天优势,但网络直播的乱象依旧频出。行政立法规制的实质在于立法规制。因此,本文将重点围绕网络直播领域的行政立法层面的问题展开重点分析。行政立法就我国的情况而言,一般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准立法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主要包括国务院为执行相关法律的规定而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以及国务院各部委依据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法规、决定、命令,而在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本文以期通过进一步梳理网络直播领域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并结合实践案例进行分析,以探究行政立法层面存在哪些问题,在适当借鉴域外国家有益经验的基础上,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立法完善建议。本文第一部分通过对网络直播行业的现状进行考察,总结梳理出了网络直播领域常见的几类典型的问题,主要是色情泛滥、隐私侵权频发、未成年人网络直播使用问题、突发事件等。同时针对网络直播行业的行政立法规制概念进行了界定,总结出其实质在于立法规制。第二部分主要梳理了当前我国行政立法在规制网络直播时存在的问题,实质上是立法层面的问题。按分类可以归纳为规制客体、对象和手段三类问题。包括立法重叠导致“多头执法问题”、立法模糊导致“色情认定标准不明”、立法空白导致的“未成年人网络主播问题”无法可依等等。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论文第三部分通过对域外网络直播行业几类典型规制模式进行考察,为我国网络直播行业行政立法规制的完善提供了启发和思考。论文第四部分根据梳理出的问题,并在借鉴域外国家和我国在手机视频领域规制问题的成功经验基础上,提出适合我国网络直播领域的行政立法规制的完善建议,即主要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网络直播行业的监管工作,通过出台解释的方式针对前文梳理出的几类问题进行补充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