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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标准问题是诉讼证明的核心问题,也是诉讼制度及证据制度的一个重要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本文在对诉讼证明标准概念的界定、对证明标准的实现方式的描述,对两大法系证明标准进行比较和对我国证明标准存疑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诉讼证明标准体系的构想。本文共分四章: 第一章诉讼证明标准的含义及其实现方式 诉讼证明标准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提出证据对待证事实进行证明应达到何种程度方能确认待证事实的真伪,从而卸却其证明责任的具体要求。证明标准反映了法律对诉讼证明主体与诉讼证明客体之间认识关系的要求与制约。在诉讼中,它指向了证据的证明力,对证据的评判是诉讼证明中基础性工作。 证据是诉讼证明标准实现的首要基础,经验法则及科学知识是证明标准实现的又一凭证。诉讼证明标准是通过逻辑证明、经验证明来实现的。在诉讼证明中表现为假说的提出、排除或确定。 第二章两大法系的诉讼证明标准。 两大法系各国在立法和学理上都采用多元制标准,即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适用差别对待的原则。英美法系刑事案件采用“排除合理怀疑”为证明标准,民事案件采用“盖然性占优势”为证明标准;大陆法系刑事案件适用“内心确信”的证明标准,而民事案件适用“最大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无论是“排除合理怀疑”还是“内心确信”都是以诉讼合理主义为基石,立足于主观方面,从盖然性角度来设置的证明标准。它要求法官、陪审团以“良心”和“理智”、“经验”与“理性”作为评判证据、认定事实的准则,并以一系列的程序制度(如辩护制度、审判分开制度等)为保障,在程度上满足“高度盖然性”。 第三章对我国诉讼证明标准的评析。 一、关于我国证明标准的传统说法:(-)是“证据确实充分”,这是法律的规定,可以说是立法标准;(二)是“客观真实”,这是学理解释。可以说是学理标准。二、从学理及司法实践的角度分析了我国诉讼证明标准存在的问题,即对“客观真实”的质疑。三、目前关于证明标准的新说法,由于“客观真实”受到种种非难,许多学者转而研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证明标准理论,提出“排除合理怀疑”、“排他性”、“确信真实”等标准。由于有语境上及意识形态上的障碍,及不符合我国的司法语言习惯,同时我国也缺乏诉讼合理主义的法文化背景,所以,这些标准同样受到非难。 第四章完善我国诉讼证明标准体系的构想。 一、提出我国证明标准的设置理念—一“法律真实”;二、提出我国证明标准的建构原则:层次性原则(区别对待原则);主、客观相结合的原则;诉讼理想与现实操作相结合的原则。三、我国证明标准的具体内容包括总体标准、客观方面、主观方面、程序方面、主体诉权方面构成的立体标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