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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是中国接触国际版权公约的初始阶段。国际版权公约的发展以及外国在华版权利益的扩大,促成了国际社会对中国加入版权公约的呼吁。同时,近代中国出版行业的发展和兴盛,西方版权观念在中国的传播也推动了国人版权保护观念的发展,也引发了国人对国际版权公约的关注。清末民初时期,通过报刊杂志刊载和介绍、西方法学书籍的翻译以及知识分子的研究,国际版权公约得以在中国传播,并逐渐为国人所熟知。伴随着国际社会对中国加入国际版权公约的呼吁,国内先后出现了两次关于是否加入版权公约的论争。限于当时我国文化落后、民智未开的现实情况,中国当局并没有盲目地加入国际版权公约。但是通过两场论争,国人对国际版权公约以及版权的国际保护制度有了深入的了解,并为此后在中外版权纠纷中利用国际版权保护规则在法理上占据有利地位打下了基础;而在1908年,中国也应德国政府的邀请,派员参加了《伯尔尼公约》修订会议。进入20世纪以后,中国虽未加入国际版权公约,但实现版权保护制度的近代化已是大势所趋。中国政府先是在1903年中美、中日修订商约中达成有关版权的条款,接着分别于1910年和1913年颁布《大清著作权律》和《著作权法》,从而在国民待遇原则、翻译权保护期限、著作权的保护范围等方面促进了我国版权保护制度法制化发展,推动我国版权保护与国际的接轨;同时,附加在版权保护范围及其程序等方面限制或某些相关缺失,颇能反映当时中国社会希望减少国际版权保护制度的限制,继续扩展文化交流的强烈需求,同时也使得它在一定程度上沦为统治者控制舆论、巩固统治的工具。总之,中外各方对版权公约的态度也反映了清末民初中国与版权公约关系发展的复杂性;对于版权公约所代表的版权近代化发展趋向,无论是中国还是外国,抑或是中国不同身份的人士,基本都持认同态度,这也是这一时期中国与版权公约的关系有所推进的重要原因,而其推进的程度也是各方在立场及态度上有所差别,并交织斗争的结果。清末民初中国接触国际版权公约,不仅推动了国人版权保护观念的增强,也带动了中国版权保护的法制化和国际化发展,而且还进一步影响到这一时期版权纠纷的处理。这一时期中国接触国际版权公约的经验和教训,也为今天中国参与国际事务提供了有益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