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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在罪与非罪的视角下,研究合同诈骗罪司法认定的问题。合同诈骗犯罪行为与合同违法行为虽然应分别由刑事、民事两个性质不同的法律调整,但在司法实践中两者的关系极易混淆,本文旨在通过对合同诈骗罪与非罪司法认定的研究,厘清合同诈骗罪的罪与非罪界限。本文在总体结构上共分为六章。第一章导论尽管在刑法中对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有着明确的规定,但在对刑法规定的具体适用过程中,在合同诈骗罪与非罪的认定中仍存在着问题。从价值层面上看,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需要在实践中准确适用刑法认定犯罪,合同诈骗罪与非罪的司法认定,也就是在实践中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同时,刑法也并不是将所有的违法行为都规定为犯罪,只是对其中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施加刑罚,在合同诈骗罪与非罪的司法认定中,将没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合同违法行为,排除在刑法处罚范围之外,也是刑法谦抑性的必然要求。为此,对合同诈骗罪司法认定问题进行研究,具有极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文在罪与非罪视角下的合同诈骗罪司法认定研究的范围,包括对合同诈骗罪与非罪的一般判断和具体认定两部分。此外,概述了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及特征,合同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就是合同诈骗罪与合同违法行为的界限,主要是指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论述了合同诈骗罪司法认定的现状及成因。第二章合同诈骗罪与非罪判断原则及标准首先,在合同诈骗罪与非罪判断的原则上,要在刑法谦抑性原则、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的指导下,判断合同诈骗罪与非罪的问题。从刑法的谦抑性的涵义出发,在合同诈骗罪与非罪的判断上,应更注重保护公民个人利益,更注重民事制裁方式的适用。从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涵义出发,合同诈骗罪与非罪的区别在于法益侵害程度的差异,只有达到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合同违法行为,才是合同诈骗的犯罪行为,定量的标准是合同诈骗罪与非罪在客观方面的标准。其次,在合同诈骗罪与非罪的判断标准上,要坚持实质标准和法律标准。罪与非罪实质标准就是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从犯罪行为与侵权行为二者之间的关系来看,合同民事违法的侵权行为超过一定的“度”就会转化为合同诈骗犯罪行为。罪与非罪的法律标准就是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即在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分别对罪与非罪进行具体的判断。第三章犯罪客体方面的认定关于合同诈骗罪犯罪客体财产所有权内容和犯罪对象财物范围的不同观点,对合同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划分有着重大影响。对合同诈骗罪财产所有权内容,应理解为首先是指财产所有权的整体权能,其次是指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合同诈骗罪财物的范围应该包括财产性利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财产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应不断完善关于犯罪客体的传统学说的观点,以适应刑法在何种程度上介入合同纠纷的现实需要。第四章犯罪客观方面的认定以合同诈骗罪客观方面的欺诈行为、认识错误、损害结果为角度,来划分合同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客观欺诈行为上,合同诈骗罪与非罪中的欺诈行为虽有竞合关系,但欺诈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不同,且在具体表现形式和特点上也各有不同。在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认识错误上,合同诈骗罪中受骗者的认识错误与合同纠纷中当事人的重大误解不同,同时,受骗者认识错误的程度也影响着罪与非罪的判断。在被害人财产损害上,罪与非罪的认定要对财产损害进行实质判断和数量判断,被害人财产损害的内容是指被害人财产整体上的损害,但同时也应考虑合同交易目的是否实现,财产损害在数量上的规定性体现为定罪数额,是否达到定罪数额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客观标准。第五章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从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的故意和目的出发,来划分合同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合同诈骗犯罪行为与合同民事欺诈行为在主观故意的内容和形式上是不同的。合同诈骗罪与非罪在主观方面的根本区别,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可以进行司法推定。行为人是否取得财物是产生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临界点。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行为之间,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发生转化,罪与非罪的转化需要四个条件。第六章合同诈骗罪与非罪的司法处理根据合同诈骗犯罪导致刑民交叉的不同情况,将合同诈骗犯罪划分为牵连型、竞合型、疑难型三种不同类型的案件,结合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分别以不同的案件处理机制进行审理,构成合同诈骗罪既要承担刑事责任,也要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