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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金额领域的犯罪现象不断增多,尤其在证券基金等特定的金融行业中,非法交易的现象更为明显。这些经济类的犯罪活动,涉及金额之多,侵害投资者权益之深,引起无数股民或基民的愤慨。“老鼠仓”是这类非法交易活动中比较特殊的一类犯罪,它的隐秘性强,不易为人察觉,获利金额大,受害对象也不特定。众多投资者无法在法律上寻求到有效的救济途径。再者,由于此类犯罪是新型的犯罪,在刑事立法上还不能及时作出回应,仅仅依靠商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显然不能有效惩治这些犯罪。它的日益猖獗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最终,立法机关在《刑法修正案(七)》中增设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但是,该罪名在设立和适用中存在诸多争议及问题,主要有理论层面的构成要素认定问题、实践中的司法适用问题和立法方面的设置问题。这些问题关乎此罪的正确适用,更关乎对投资者财产权益的保护。因此,笔者尝试对这些问题一一梳理,希望在分析的过程中找到最佳的解决方案。本文内容包含四部分:第一部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概述。首先阐明我国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立法背景,然后指明本罪的法益并指出此罪在设立中及设立后所面临的问题。第二部分:深入分析本罪构成要素认定中的问题。首先分析利用未公开信息的认定问题,然后逐一分析客观要件,尤其对客观要件中所具有的争议细致分析,并提出自己对“情节严重”的见解,以期深入理解本罪。第三部分:分析本罪的司法适用问题。既包括定罪方面的问题,也包括量刑档次方面的问题。深入分析这些难题,以期在司法实践中能够更有效的打击利用未公开信息犯罪的行为。第四部分:分析本罪立法的问题。结合实践需要,指出现行规定的缺陷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立法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