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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我国修订刑事诉讼法,对诉讼效率给予了很大关注,其中最重要的措施就是规定了刑事诉讼简易程序,该程序的设置将大量案情简单、犯罪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从普通程序中剥离出来,进行简便、快速的审理。然而,在实践中,虽然简易程序的适用在基层法院已经比较普遍,但是其适用比例一直偏低,该程序的效用没有得到最充分的发挥。近年来针对刑事简易程序的理论研究十分普遍,但是刑事简易程序始终是一个源自于实践并最终应用于实践的程序,其效用的高低只能在适用的过程中表现出来,因此,针对刑事简易程序的调查与研究具有重大的实践及理论研究意义。本文以实地调查所得数据为基础,运用分析、比较和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对目前我国基层法院行使简易程序的适用情况作出评述,以期发现现阶段存在的问题,推进刑事简易程序的改革。全文除引言及结语外,共分成四部分,共1万8千字:第一部分,此次调研目的与方法。首先此次调研的目的在于以具体法院实际工作情况为出发点,对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情况进行全方位的考察,为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研究提供实际案例与数据支持。其次调研方法以实地考察、问卷调查、翻阅案卷、访谈等方法相结合,并采用量化分析、统计归纳等数学方法对数据进行整理分析。第二部分,调研对象简介。宝鸡市渭滨区法院,地处西部中等城市宝鸡,该市具备特定经济、政治、文化指标,并且该法院自身的规模基本相当于全国二线城市平均水平。因此渭滨区法院可以作为西部地区基层法院的样本为此次调查提供数据来源和支持。第三部分,调研结果。首先,渭滨区刑事简易程序适用比例较低,远远低于经济发达地区,但适用效果较好,一类案件达到99%以上;第二,刑事简易程序启动机制单一,法律适用较为凌乱;第三,刑事简易程序的诉讼结构过于简化,缺乏对抗的审批模式,庭审程序过于简单,同时适用案件的范围较窄,对“新类型案件”和自诉案件几乎无能为力;最后,审判人员均倾向于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以此减少办案压力。第四部分,刑事简易程序的完善。本部分在调研结果的基础之上,提出刑事简易程序完善的几点建议和设想。首先要提高基层法院对刑事简易程序的重视程度,系统修改相关法律规定,并落实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其次要改革刑事简易程序的配套程序和审判管理制度,继续加强被告人基本权利的保护;最后还应加大相关司法资源的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