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犯罪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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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人类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遏制和打击环境犯罪,但对环境犯罪造成的被害人却关注不够,到目前为止我国对此没有任何规定.以致于,环境犯罪越来越严重地损害着公民的正当权益.本文试图引起社会各界对环境犯罪被害人的关注,更期待有关部门重视环境犯罪被害人这一特殊群体,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予以保护.本文拟以犯罪被害人学为依托、以环境工程学及环境科学为背景、以生态观念为指导,对环境犯罪被害人的各个方面作初步探讨.与传统被害人比较它有自身特有特征:被害对象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被害以原因行为价值判断的似是而非性,被害的间接性、累积性、不可逆性及空间广延性,被害的国际间弱势转移性,等等.由此,环境犯罪被害构成理论的构筑有必要自成体系,特别是因果关系的认定上应综合盖然性因果关系说、疫学因果关系说、间接反证说等理论进行推定,以更好的保护环境犯罪被害人.人口增长的不协调、环境执法的乏力,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的不当处理、城市化进程的盲目、环境保护法律意识的淡薄等,均容易导致环境犯罪被害.鉴于环境犯罪被害的特殊性,根据西方启蒙思想学者的国家学说、马克思主义政治学说、建设现代法治国家学说,国家应承担首要的环境犯罪被害预防责任,尽快将公环境权引入宪法,在相关法律中确立可持续发展、公众参与、全过程控制、统一管理等原则.并在这些原则指导下实施具体被害预防措施:一是完善我国环境资源保护立法,如在环境资源法中导入市场机制;二是建立健全各级各类环保机构,如发展非政府环保组织重构官方环保机构,等等.除此,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建立起事后被害人补救体系,即着手环境犯罪被害的补偿立法,也是势在必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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