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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49条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此项规定,不仅首次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区分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与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更是承载了公众对个人财产权以及居住权的合理期待。《物权法》对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的规定,本意即旨在保护居民“居者有其屋”目标的顺利实现,然而,由于条文的内容过于笼统模糊,缺乏具体规则的指引,对“自动续期”的解读不同导致在实践操作中难以实施。多地面临房产到期的情况层出不穷,应对办法不一,法律天然的滞后性从反面要求法律必须保持与时俱进,及时更新和完善,才能更好地服务社会发展,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出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具体法律法规细则成为改变民众忧心忡忡局面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主要就我国目前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相关法律构建的对策。除去摘要、引言及结语部分,本文在内容上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概述。首先介绍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的性质,包括何为“自动续期”,即“自动续期”的内涵,以及自动续期的法律属性;其次对我国国内相关现行立法和政策规定进行了梳理。第二部分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的实践与启示。本章通过对深圳、青岛、温州三地在面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事件的应对办法进行归纳分析,总结出其中暴露的法律不足和体现的可取之处,为后文相关设计做铺垫。第三部分为构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规则所需要遵循的价值原则。这一部分为具体规则的设计提供方向指引,包括保证国家作为城市土地所有权人的地位不动摇、制度设计以能够使房屋所有权人对财产权形成合理且稳定的预期为目标、兼顾多方利益以及在实践上具备技术操作的可行性。第四部分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规则的具体构建。首先,应当明确自动续期的前提性条件,即续期需以地上建筑物的存在且符合居住条件为基础,另外需要赋予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拒绝续期的权利,如果权利人拒绝续期则不再适用自动续期的期限和缴费规则;其次,自动续期不宜永久续期,续期期限和续期次数应区分法定最高年限70年之下和之上,并充分考虑房屋耐用年限加以确定;最后关于续期的缴费标准,应在有偿续期的前提下廉价续期,不宜参照土地出让金,应当充分考虑最低人均居住面积、房屋数量和家庭规模等因素作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