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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合并与分案审理在司法实践中层出不穷,而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此却语焉不详,为解决日益复杂的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两高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合并与分案审理作出规定,以期更好的指引刑事案件合并与分案审理在实践中的运作。而两高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所作出的司法解释,存在缺陷和漏洞,也未能很好的规范案件的合并与分案审理,司法乱象和混乱的局面也未能避免。我国学者对刑事案件合并与分案审理的研究也立著颇多,但还未形成系统性的研究专著,合并与分案审理的程序完善与制度构建系统性的论述鲜为人见。刑事案件合并与分案审理的设置应遵循以审判为中心、案件存在关联性与合法性相结合、注重对被告人权益的保障这三大原则。只有在这三大原则的指导下,刑事案件的合并与分案审理才能做出正确的价值取向。刑事案件合并审理可以提高诉讼效率,可以使法官了解案件事实的全貌;分案审理有利于防止诉讼过分迟延,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更重要的在于对被告人防御权的保障。合并与分案审理的价值构成了其存在的正当性基础。而不当的合并审理可能走向庭审经济的反面;同时在坚持全案审理的原则上,同案被告人未到案的时候也有可能导致诉讼久拖不决,从而变相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没有法律依据的“分庭审理”、官民有别的“另案处理”方式又会让普通民众质疑自己是选择性执法的受害者;检察机关的追加起诉行为会引起案件的合并审理,而由此造成的对被告人权益的侵犯也是很显然的,被告人的辩护准备时间依赖于公诉人的“恩惠”,被告人毫无程序参与性可言。因此,杜绝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该分不分”“该合不合”的乱象应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合并与分案审理的案件范围。刑事案件的合并审理与分案审理在刑事诉讼法中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研究课题,许多法治国家和地区都通过立法或者判例的形式对其予以规定。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借鉴国外的立法例和司法判例,我国刑事合并审理案件范围应在两高的司法解释基础上,以案件存在“关联性”为主线重新明确合并审理的案件范围,并对合并审理的案件解决管辖问题——建立牵连管辖制度;增设分案审理类型,作为对案件被不当合并审理的救济措施,在刑事诉讼中,应明确法院可以依职权审查决定将案件合并或分案审理,也应赋予被告方申请法院合并或分案审理的权利;完善因检察机关追加起诉引起的合并审理,赋予被告方也有权在检察机关追加起诉时申请法庭延期审理的权利;最后,应建立对合并与分案审理决定的异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