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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个村庄中存在着两个不同的社会层,他们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这主要来于对土地的不均等占有.由于地权的分配不均,造成农民内部的分化,在山西乡村社会,经常活跃着一批受苦人,这批受苦人的表征特点为:在田间做营生或动弹,但田底权并不属于他们,他们只是拥有田权的雇佣对象.一般说,土地较集中地区雇工经营较多,土地较分散区自耕农较多.山西土地较为贫弱,经营的零碎化即小农生产,使自耕农比重较大.在这些经营中,完全没有土地的农民所占比例极少,最大多数的耕种者都是小农.在土地生产力的低落和经营的小规模下,引起农业劳动力的过剩,使得乡村中雇工和雇主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该文主要以山西省二三十年代为研究对象,探讨此阶段山西乡村雇工的运作形式、雇佣关系以及雇工的社会生活,分析了山西主雇关系的供需状况及原因.在山西雇佣劳动成为自耕土地的必要补充与调节.然而雇工并非全由雇农来充当,季节性雇工的构成远不止雇农阶层,尤其是日工的成员构成非常复杂.同时由于生产的季节性,雇佣期在逐渐缩短,频繁的流动劳动成了劳动力供给与需求的调节方法.虽然说二三十年代的乡村雇佣在山西已明显的带有近代的特征,劳动力逐步的商品化及雇工身份地位的平等化发展,促使封建性束缚减少,表现为劳动内容和工资待遇的合理适配,然而雇工中尤其是家奴地位的长工仍大量存在.由于雇工收入的微薄,造成其家庭生活的困窘,使其忙于吃穿而远离文化生活和政治生活,这也影响其本身的素质和状况的好转.贫困的教育、医疗保险及流向仍是其主要问题.总之,20世纪二三十年代山西雇工状况是近代华北乡村雇工状况的一个缩影,它既包含着传统乡村雇工社会状况的症结,又凸现着近代发展的特点,并在社会变迁与重构中反映着重大变化,一定意义上对土地改革与政治翻身运动做好铺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