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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发展变迁、多元化的利益冲突和人们内心的正义需要,使得我国现有的纠纷解决机制日益暴露出其内在的诸多弊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我们,既要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也要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因此,为实现这一重要社会目标和满足现代社会纠纷解决的需要,我们应当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国外ADR的有益经验,建立多元互动的纠纷解决机制。民事纠纷作为社会矛盾冲突的重要一环,为笔者所关注。本文将以解决民事纠纷最具代表性的两种方式,即调解和审判为研究对象,其中,调解又分为多个种类,因所获资料和研究能力局限,仅涉及人民调解与法院调解。在论证上,本文采用史证法,分四个部分展开:通过对新中国成立后调解与审判关系的沿革考察,寻求调解的变迁及其与审判的关系;进而评析二者的关系现状,在此基础上得出:和谐社会民事纠纷解决的基石在于调解与审判的整合;并进一步论证二者整合的理论与实践基础;最后在此基础上构建和谐社会民事纠纷解决的具体制度。首先,本文对新中国成立后调解与审判的关系进行了沿革考察,分为四个阶段:一是建国初期,纠纷解决以调解为主,且具有高度的政治性;法院也优先采用调解方式办案。二是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由于受到“左倾”错误和“文革”影响,调解和审判都遭到极大破坏,成为阶级斗争的工具,纠纷解决方式十分野蛮。三是改革开放后,法制重建,调解和审判方式得到极大完善,在实际运作中互为补充、相互渗透。四是社会转型期,由于审判方式改革和法制建设的影响,审判得到推崇,调解弊端暴露,日益势微,让位于正式审判。总之,在不同的社会时代背景下,调解与审判的关系有着不同的内容。其次,评析我国当前调解与审判的关系,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人民调解及其与法院调解和审判关系的现状评析。在这一部分具体阐述了人民调解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并注意到其正与法院调解和审判进行制度上的衔接互动,但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二是评析法院调解及其与审判关系的现状,得出保留法院调解制度,并进行调审分离。第三,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论证和谐社会下调解与审判整合的基础。在理论上,由于世界性ADR运动的影响、和谐社会实现正义的综合方式和调解与审判在制度功能上的互补都呼唤着二制度的整合。从实践上看,我国当前民事纠纷类型多样,社会关系基础多元,人们更愿意寻求自主协商的解决方式,进行制度的整合是必然趋势,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最后,在前文论证的基础上,本文对和谐社会下调解与审判的制度整合提出了具体方案,包括:人民调解与法院调解和审判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程序进行等方面的衔接;法院调解与审判在制度上的分离与衔接;以及调解制度和审判制度各自的完善,最终建立起以审判为核心、调解与审判互动衔接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笔者认为,制度之间的衔接应当以各自制度的完备为前提。在整个民事纠纷解决体系中,审判处于更为核心的位置,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至上和讲究程序的严密性与正当性,在维护审判作为民事纠纷最终解决方式的权威的前提下,才可能使得调解制度在法律阴影下有效发挥解决纠纷、协调社会关系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