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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当代各国间经济、政治链条日益密切,跨国民商事交往也空前的频繁。仲裁因其本身特有的灵活性、方便性、快捷性、专业性、私密性等优于传统的诉讼方式,而越来越多的被选择用来解决跨国民商事法律纠纷。仲裁地不仅作为一个普通的物理空间概念,更是一个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的法律概念。仲裁地将仲裁活动与特定国家的法律体系连接起来,使得该国内法律对仲裁各个阶段的推进产生直接的法律效力。当事人选定某一地为国际商事仲裁的仲裁地,就意味着要接受仲裁地法律的规制。在上世纪六十年代开始,非内国仲裁理论主张国际商事仲裁应摆脱仲裁地法律甚至任何国家法律的约束,由此对传统的仲裁地理论产生了冲击。本文通过对各国仲裁立法和实践的分析,总结出仲裁地的重要作用、确定方法、我国关于仲裁地立法的缺陷,并尝试提出若干改进建议。本文三万余字,共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介绍仲裁地的概念及新发展。在这一部分,首先就明确了仲裁地的法律意义,表明了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和开庭审理地、案件合议地、裁决签发地等一般概念的区别。接着,笔者提出了对仲裁地的重要意义有所冲击的非内国仲裁理论。在具体分析该理论倡导者的主张依据后,笔者提出对该理论的若干反思意见,指出虽然存在一定的合理因素,但完全抛弃仲裁地法对仲裁的调控会使仲裁处于无可适从的状态,在现阶段而言走得太快太激进。第二部分重点总结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地的作用。其中第一节仲裁地的法律适用分别阐述了仲裁地法律对确定仲裁程序、实体纠纷的重要意义,尤其在当事人对相关法律没有明确约定时仲裁地法律的适用有很大的可能性。第二节介绍了仲裁地国司法机关对仲裁协议、仲裁程序和仲裁裁决的的监督。第三节则重点探讨了确定裁决国籍的几种标准,并进一步总结出仲裁地在认定仲裁裁决国籍时的重要作用。第三部分探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地的确定。第一节具体介绍了确定仲裁地的首要方法,即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既包括临时仲裁也适用于机构仲裁。紧接下来就探讨了当事人对仲裁地约定不合理可能出现的比如约定了两个仲裁地等问题,并指出在选择仲裁地时应考虑的法律因素和现实因素,以期帮助仲裁双方以明确、简洁的约定选定合适的仲裁地。第二节则讨论了在当事人没有明确仲裁地时由仲裁机构或仲裁庭依据仲裁规则来确定仲裁地的做法。第四部分分析我国关于仲裁地的立法缺陷及其改进。在这一部分笔者首先将我国关于仲裁地立法与前文所述的通行做法相比较,找出我国相关条文上的缺失和不足,以及分析了由此可能带来的不便。然后,在第二节则根据我国现行立法的不足尝试性的提出若干完善建议,包括明确提出仲裁地这一概念、将仲裁地标准取代机构所在标准、形成一套确定仲裁地的方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