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彝族民间的法律人——“德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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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法学界实证之风日盛,其中不乏关注民间法的学者,另一方面,法律多元的观念、法律文化的视角迅疾传播,其它学科如社会学、文化人类学亦广泛介入并深刻影响着法学领域,这些活泼的动向导致了对少数民族习惯法问题的研究蔚然成风。彝族习惯法(“节威”)堪称西南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典范,它不仅内容丰富、体系完备,而且由于地理、历史等综合因素的原因,其法律传统至今仍有相对完整的遗留,这使我们有幸能够以田野工作的方式,获取一些感性的认识和一手的资料。在实地的调查中,我们注意到彝族民间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职业人群——“德古”,他们至今仍然活跃于大小凉山彝族地区的山野之间,解决了当地绝大多数的民事案件甚至部分刑事案件。“德古”给人的印象是深刻的:他们道德高尚,胆识卓越,精熟于习惯法的规则和判例。“德古”是理解“节威”的一把钥匙,彝族习惯法从来不只是一些僵硬的规则,只有在德古对纠纷的调处过程中,它才显现出真实的面貌和核心的价值追求。 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笔者力求“主位”与“客位”视角的转换。主客位的研究方法为美国人类学家马尔文·哈里斯(MarvinHarris)首倡,其中“主位方法”的特点是提高文化的“持有者”,即本地人的地位,将他的描述和分析作为最重要的判断;而“客位方法”的特点是提高“旁观者”的地位,将他在描述和分析中使用的范畴和概念作为最重要的判断。本文在对德古进行述论时,试图克服纯粹的主位方法堆砌资料、论述不足的缺陷,同时避免纯粹的客位方法在运用现代的知识体系对少数民族文化进行解析时的先入为主和断章取义。一方面,笔者通过对语义、传说和历史叙事诗的考察,探寻“德古”在古老彝族文明中的源流与职能,同时记叙彝族民众对“德古”这一社会角色的理解和评价,试图从文化持有者的角度去理解德古。另一方面,笔者又站在彝族文化圈以外,从“观察者”的角度,运用现代法律体系下的概念、范畴和观念,对彝族民间的法律人进行分析和评价,以期对彝族地区乃至中国当代的法治建设具有现实意义。 自八十年代以来,学界对彝族习惯法的研究日渐深入,对象上从重规则轻案例到两者并重;视角上从孤立看待规则到力求把握习惯法文化的全貌;方法上从简单的阶级分析法到运用法学及其它学科的各种方法加以综合研究。彝族习惯法研究的相关成果较多,在此不加赘述,而直接以“德古”为论的文章还相对较少。迄今为止,笔者搜集到的两篇为《浅谈凉山彝族德古》(马尔子,1992)和《彝族民间司法官“德古”刍议》(杨玲、袁春兰,2003)。两篇文章借助详实的资料,细致描述了德古的起源、德古与血缘群体“家支”的关系、德古的司法功能等相关情况。笔者认为,前人的研究尚有拓展的余地,前述文章描述性较强而学理的分析不多,资料运用略显面面俱到,相比之下,本文的侧重点、视角、研究方法和归属点均有不同。文章着重于描述“德古”的历史形成过程、产生方式、权威、职业素养及德古与习惯法的关系。在行文中,除了对相关资料进行整合、分析、评价以及理论的衍生,还将运用法人类学“纠纷事例的研究方法”,借助一些具有典型性的案例,以求真实展现“德古”的形象及其处理纠纷的详细过程。文章最后一个部分着重体现研究“德古”问题的现实关照,对“德古”的关注既是为了寻求对习惯法规则一种动态的诠释,也是为了探索在法律“现代化”进程的冲击之下,站在秩序前沿的彝族民间法律人充当着何种角色,他们如何深刻影响着传统规则的变迁,又承载着哪些可供利用的精神智慧价值和法律的“本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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