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票据是指记载委托付款人或者约定自己于特定到期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中华人名共和国票据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学界普遍认为无因性是票据法律行为之最大特征。所谓无因性即指票据法律关系与其授受票据的原因关系分离,这显然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行为之因果相随的特性。票据无因性有三个方面的表现,即票据的无因性是票据流通性的保证,票据并不记载债务产生的原因关系,且票据上的举证责任要求票据的无因性。从实际功效上看,票据贴现一方面可以为市场主体提供资金融通方面的助益,促进资本市场资源配置的结构和内容优化;另一方面还可以促进金融机构自身的业务拓展,提升金融中介的服务效率。我国现阶段的票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于票据贴现的规定存不足,这一方面使得基于票据贴现而产生的欺诈现象越来越多,另一方面也导致金融机构在审查票据贴现行为方面不够规范而乱象丛生。具体来说,我国现阶段对票据贴现的法律规制存在如下不足,一是申请贴现人的资格规定协调性不够,对申请贴现主体资格认定不健全,而且赋予了金融机构过重的审查义务。二是票据贴现的法制环境非常混乱,对部分贴现的法律效果认定不足,对金融机构在自承自兑贴现行为上的规范不到位。同时,民间性的融资票据贴现也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管。针对这些问题,一方面要重新审视票据贴现的法律性质,具体来说首先要对其在商事法和金融法中的作用和功效重新定位,其次要加强对现有票据行为的法律规制,注重提升票据法律制度内部的协调,再次要充分贯彻无因性原则,将票据行为的独立性释放出来。另一方面要推进票据贴现融资合法化道路,从而激发出票据贴现对市场经济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对于金融机构的贴现业务进行的监管十分严格,同时在理念上又存在诸多不足。事实上,票据贴现所带来的诸多融资法律问题最终还是归结为法律对于金融实务的规范存在滞后,故需要从理念到制度建构对票据贴现法律制度进行重构,以期适应我国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