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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地方政府立法可以保障协商民主,推进民主政治,形成社会治理的共建、共治和共享。公众依法参与政治、参与社会治理,培育积极向上、理性平和并充满自尊自信的社会心态;基层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彰显社会自治和政府治理的良性互动。本文通过对公众参与、地方政府立法等相关概念的明晰,界定公众参与地方政府立法的内涵及特点;公众参与地方政府立法以人民主权理论、协商民主理论以及权力制约理论为基础;伴随着市民社会的发展以及行政相对人主体地位的日益彰显,公众参与地方政府立法在立法和实践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根据样本城市的公众参与地方政府立法实际参与情况的分析,发现公众参与地方政府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如公众参与意识淡薄、公众参与程序不规范、地方政府立法信息公开程度不足以及反馈机制缺失等,结合美国和日本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实践经验与启示,提出我国公众参与地方政府立法的完善路径:通过培养理性参与和激励机制,提升公众参与意识;拓宽参与渠道,扩大参与主体,实现公众参与方式的多元化;建立规章年度规划公告制度和规章草案公开制度,公开举行座谈会、听证会和论证会,保障地方政府立法信息的公开性;建立公众意见反馈公告机制,完善公众参与结果的反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