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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代位权制度是从民法债法中引进的一项制度,是传统公法吸收相关私法的典型代表,体现了公法与私法的相互融合。税收代位权是一个新兴的产物,国内外对税收代位权的研究还不是很成熟。相比较而言,民法中的代位权国内外的研究比较成熟,所以,在借鉴民法代位权的基础上来研究和引进税法上的代位权制度,具有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税收代位权制度突破了传统的债的相对性,把税收之债的法律效力扩展到了第三人,税收代位权制度是实现税收债权的一种保全措施,他的实施对国家税款及时足额的收缴起着重要作用,是防止国家税款流失的有效手段。税收代位权确认了税收之债的公法属性,为税收代位权的理论研究和有效的行使提供了前提基础,为其研究成为必要。由于税收代位权是比较新鲜的产物,所以其理论基础比较薄弱,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比较差。税收代位权制度被首次规定在了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其中对税收代位权制度的规定仅是一些简单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法律规定上不明确,过于简单,这对税务机关在实践中的操作带来了很多的困难。在税收代位权的行使方式等税收实务问题的规定仅限于表面,税收代位权制度又十分缺乏实践经验,所以税收代位权制度的保障税收收入的功能没有很好的得到体现,所以该制度迫切需要在实践中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因此,为了更好完善税收代位权制度,在参照私法代位权的基础上,结合税收之债在公法上的特有性质,和税务机关的特殊身份,再加上大量借鉴国外税法上的一些先进的制度,制定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税收代位权制度,使税收代位权制度更加完善,系统,具有可操作性。由于税收代位权在立法上的规定过于简单,不够明确,在实体上和程序上的规定都比较模糊,致使税务机关在行使税收代位权时不知道该如何运用,或者运用不当,使纳税人在诉讼中失利。由于税务机关一直作为行政主体出现,其主体资格与纳税人的地位不平等,在一些具体案件中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法律意思淡薄,专业素质差等问题,导致本身就不知道如何运用权力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纳税人在诉讼中权益受损。但是在税收代位权中,税务机关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提起诉讼,其主体地位与纳税人的地位是平等的。所以,税收代位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税务机关的权利滥用,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法律的公平。目前理论界内对税收代位权制度的研究有的从法学角度出发,有的从税收的特征角度研究,但是结合法学和税收特征来细统地论述税收代位权的文章并不多。在实践中,经济活动的复杂性,给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带来了很大的困难,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责任财产状况掌握的不够清楚,一般只是通过公民的举报或者税务机关自身去稽查得到的情况,如果税收代位权的行使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这样不仅费时费力,增加成本,而且可操作性不强。所以从依法治税的角度考虑来实现纳税人的权利,是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和对征税权的制衡,从税收的实践意义来讲,更加增强了保护税收债权的意义,更好的实现税收秩序的维护。为了制定一套比较完善的税收代位权制度,主要参照民法代位权制度,但不能完全照搬照抄民法上的制度,要结合税收代位权自身的一些特性,制定一套符合税收代位权制度的一套法律。本文重新界定了税收代位权制度的概念,对税收代位权制度的行使要件和行使内容等作了研究分析,在实体上、程序上和实务中能够起到实际的作用,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本文主要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和实证的研究方法,参考国内外民法代位权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税收代位权的制度的规定,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分析研究,在法学界和实务进行大胆的创新,以此来充实和完善我国的税收代位权制度,使其在实践中能得到更好的行使,从而达到真正的税收债权的保全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