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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20日,在中国河南登封市发生了一起共同饮酒后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案。受害人父母和妻子以四共饮酒友为被告,以其没有尽合理注意义务为由,要求四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5万元。案件争议焦点主要有三:本案共同饮酒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本案共同饮酒人侵权行为性质是否属于共同侵权,本案共同饮酒人是否存在免责事由。案件经过法庭审理,最后法院判决四被告对损害结果的30%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死者本人承担70%的责任。根据近邻理论,酒友共同饮酒构成近邻关系,相互之间产生一种合理注意义务,在饮酒过程中,酒友之间有相互劝阻对方过量喝酒的义务,在有酒友喝醉的情况下,其他酒友有保障酒友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如果共同饮酒的酒友违反上述合理注意义务,酒友人身或者财产遭受损失,就应该按照过错程度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共同饮酒行为不等同于加害行为。然而,在共同饮酒过错中,常常会出现加害行为,诸如大肆劝酒灌酒、不尽安全保护义务等,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共同饮酒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存在过错才承担侵权责任,过错的大小决定侵权责任的大小。共同饮酒侵权并不必然属于共同侵权,在分担责任的性质上既可能是连带责任,也可能是单独责任。共同饮酒侵权案贴近生活,通过对本案详细而深入的剖析,对人们的行为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