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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作为人们不可缺少的自然资源,对它的保护关乎我们的生存与发展。近些年来,我国流域水资源短缺和浪费严重,水环境污染和水生态受损问题突出。流域上游水生态环境保护地区为了保护整个流域的水生态环境和流域水质,丧失了相应的发展成本和机会成本等,他们要求补偿和发展当地经济的意愿强烈。而流域下游水生态环境受益地区渴望能得到水量充足、水质更好的流域水资源,但是却不愿付出相应的资金、物质、技术等来弥补,进行补偿的呼声很低。流域的上游水生态环境保护地区和流域下游水生态环境受益地区,这两个不具有直接行政隶属关系的补偿和受偿地区,因为缺乏一个稳健有效,能够进行协商谈判的机制和平台,他们彼此之间的沟通调解不畅。这就导致了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实践的市场化程度很低,不利于我国开展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的实践,也不利于我国流域水生态环境的保护。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作为不具有直接行政隶属关系的平等主体间,流域下游受益地区对流域上游保护地区生态保护成本合理分担的一种奖励和补偿机制,对于流域水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明确流域上下游地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协调和促进流域上游地区和下游地区发展等都具有积极的现实作用与意义。目前我国部分流域地区积极开展了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践,取得了阶段性的成功,积累了一些先进的经验。但是对于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没有专门的进行过系统的研究,缺乏权威的表述和理论的支撑,该制度目前还是存在很大的缺陷与不足。本文主要针对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缺陷与不足,认为需要建立健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完善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的制度框架、完善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的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估体制、完善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相关的配套制度等,来切实解决我国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的问题,完善我国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实现我国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加快生态文明体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