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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具有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素以维护自由竞争,极力反对阻碍或限制竞争的行为为其使命。企业合并行为作为形成垄断的主要行为之一,自然成为反垄断法规制的核心内容。然而并非所有导致垄断的企业合并行为都被反垄断法所禁止,各国反垄断法通常对那些“利大于弊”的企业合并行为予以豁免,即企业合并的反垄断豁免制度。本文通过法律规范分析、价值分析和各国立法比较研究等方法,从企业合并的反垄断豁免制度概述入手,界定了企业合并和企业合并反垄断豁免的概念;然后分析了企业合并的反垄断豁免制度这一制度的价值和作用;接着,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关于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的比较,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分析了两大法系关于企业合并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特点,以期对我国的企业合并的反垄断豁免制度有所帮助;最后,指出我国目前已出台的《反垄断法》中关于企业合并反垄断豁免制度的不足,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对构建我国的企业合并的反垄断豁免制度提出一些法律完善建议,以期为企业合并的反垄断豁免制度的完善工作尽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