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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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影响证券价格的因素很难精准确定,证券投资者又具有广泛性、分散性的特点,证券虚假陈述民事损害赔偿也是民事侵权中的特别侵权赔偿。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者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较难界定,另外计算证券的真实价值也是难上加难,因此,证券虚假陈述民事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就更加困难。但是在证券虚假陈述民事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以及损害范围计算方法是司法审判所必须面对的技术难点,也是司法裁判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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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影响证券价格的因素很难精准确定,证券投资者又具有广泛性、分散性的特点,证券虚假陈述民事损害赔偿也是民事侵权中的特别侵权赔偿。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者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较难界定,另外计算证券的真实价值也是难上加难,因此,证券虚假陈述民事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就更加困难。但是在证券虚假陈述民事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以及损害范围计算方法是司法审判所必须面对的技术难点,也是司法裁判的目的所在,更是保护投资者这一证券法的目的的核心和焦点。为此,有必要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损害赔偿的范围进行深入研究并在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上给出合理的建议以减轻法院的审判责任,从而也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文的结构包括导论、正文、结束语三个部分。导论部分由问题的提出、研究的价值与目的、文献综述、研究方法、研究路径组成。正文由三个章节组成。第一章主要介绍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损害赔偿范围的基本理论,一是它存在着理论与抗辩的特殊性,理论的特殊性在于用证券欺诈市场理论阐释了因果关系理论,抗辩的特殊性在于系统风险可以成为否定因果关系存在的理由,两者对划定损害赔偿范围起着重要的理论支撑;二是对因果关系做了两个层次的划分。第一个层次是交易因果关系,推定原则是其中的精髓,推定信赖虚假陈述行为而发生交易行为。第二个层次是损害因果关系,在发生了交易行为之后又因为虚假陈述行为投资者受有损失,损失与虚假陈述有因果关系;三是分析了因果关系在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当中有着怎样的价值,价值在于平衡双方权益与减轻投资者的举证责任。第二章主要分析损害赔偿范围的相关规则现状与司法实践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贯彻填平原则与公平原则确定证券虚假陈述损害赔偿范围以弥补投资者损害,而《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规定了证券虚假陈述损害赔偿的范围是扣除了系统风险所致损失用交易价差法计算出的投资者的实际损失。此外也分析证券虚假陈述损害赔偿范围确定的实践现状,总结证券虚假陈述裁判中的几大现状:获赔期认定较短、获赔额小与获赔差异大,这些现状都离不开界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几大要素的差别确定,如实施日、揭露日与系统风险等。第三章具体分析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损害赔偿范围所面临的问题。通过对第二章现状的分析发现证券虚假陈述民事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存在一些问题。第一,前置程序阻碍求偿,在最高法院出台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了提出证券虚假陈述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的前提必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刑事判决书存在,这把很多投资者拒之门外,更谈不上赔不赔的问题;第二,投资差额损害赔偿计算范围存在不足:实施日至揭露日之间损失不赔偿、诱空型虚假陈述损失不赔偿、实施日与揭露日确定有分歧、基准日界定刻板也影响赔偿范围、不同计算方法致买入平均价不同导致损害赔偿存在差异;第三,附属损害赔偿范围也比较小,律师费交通费等都未纳入损害赔偿范围;第四,损害赔偿范围的扣除不合理,主要为系统风险,而系统风险的存在及所致损失的扣除等方面存在问题。第四章提出了完善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损害赔偿范围的相关建议,围绕第三章出现的问题,针对性的给出相应的建议,借鉴美国成熟的司法实践经验,以我国的法律规制与司法现状为出发点,结合我国特色的法律背景,对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范围的确定提出合理建议,由此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本文可能的贡献在于用比较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解剖民事损害赔偿范围在我国法律规制与司法中的不足,并针对突出性的问题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损害赔偿范围的完善建议。本文不足之处为:诉讼方式或诉讼机制有着重大作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方面,程序正义可能比实质正义更重要在某种意义上。但知识的广度、深度且文章篇幅皆有限,没有对论题涉及到的各个知识点都进行研究,只选择了部分基本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因此,对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损害赔偿范围在程序制度方面的问题,不在本文的主要研究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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