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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大气污染协同治理所面临的法律问题是如何在坚持“一国两制”的前提下,有效合法地解决关于区域大气污染的立法,执法等问题。粤港澳大湾区的定位是建设成为世界一流湾区,目前世界湾区建设的典范有美国的纽约湾区和旧金山湾区,日本的东京湾区,我国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刚起步,国内外经验无疑能给我们很大的帮助。但同时,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只能用中国特色的方式去解决,是“摸着石头过河”。粤港澳大湾区是由广州、佛山、肇庆、深圳、东莞、惠州、珠海、中山、江门九市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组成的城市群,涉及到两岸三地不同法域,不同法律体制,其协同治理并无先例,需要多方沟通管理。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几部分:第一章分析粤港澳大湾区各地关于大气污染治理的法律和粤港澳大湾区大气污染协同治理的成果和存在的问题。粤港澳大湾区在框架协议、区域环境监测体系、联席会议等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主要存在行政协议效力薄弱、法律制度冲突、协调机制不完善、参与主体单一和行政执法冲突等问题。第二章论证我国粤港澳大湾区大气污染进行协同治理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大气污染具有流动性、区域性、公共性、外部性和复合性;现有的属地治理模式不足以面对与区域大气污染问题。实行区域大气污染协同治理在我国有一定的法律和政策支持。第三章通过前面总结和分析,为我国粤港澳大湾区大气污染协同治理所存在的问题提供建议。主要从确立粤港澳大湾区大气污染协同治理的原则,完善粤港澳大湾区大气污染协同治理法律制度和运行机制来提出完善路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