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自人类社会产生以来,能够识别特定人的个人信息就不同程度地被搜集着,或因社会管理,或因社会交往。由于技术条件的限制,个人信息的保护在信息时代以前并不是一个足以引起法律重视的问题。自信息时代以来,个人信息的搜集、储存和利用都变得非常便捷。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信息所蕴含的商业价值也逐渐被发掘,在利益的驱使下,个人信息被滥用的情况愈发严重,已经严重影响到人们的生活安宁,甚至造成财产和人身的损害。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也成为信息时代的新课题。目前,以美国和欧盟国家为代表的世界上主要国家大多已经制定了一套完善的个人信息权保护机制。在我国,涉及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散见于不同部门不同层级的法律、法规之中,缺乏一部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和一套完善的保护机制。在理论上,对个人信息权基本问题的研究也尚不成熟,例如对个人信息的称谓、性质以及保护模式的选择都尚无定论。虽然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涉及民事、刑事以及行政等多个法律部门,但是个人信息权在本质上是一项私权,体现的是个人的私益,所以应当首先完善个人信息权的私法保护。本文从私法的角度出发,分为五部分来论述个人信息权私法保护的相关问题。第一部分是绪论,主要是引出文章的论题以及对研究进路、研究方法的阐述。第二部分是个人信息权的概念界定问题,主要就个人信息和个人信息权的概念、类型以及与隐私权的区别等基本问题进行论述,为行文奠定理论基础。第三部分是个人信息权的性质分析。从本质上而言,个人信息权是一项人格权,但是在市场经济和信息时代条件下,个人信息权同时体现出财产的属性。第四部分是个人信息权的比较考察,在分别对大陆法系以及英美法系主要国家的个人信息权保护模式进行阐述的基础上,对其区别以及优缺点进行了比较分析,并提出了我国的应然选择。第五部分是个人信息权的制度设计问题。主要从个人信息权的立法定位、基本内涵以及制度构建几个方面入手,提出完善我国个人信息权私法保护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