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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于违反刑法的犯罪人强制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刑对实现刑罚的报应和预防目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与此同时,由于其本身特殊的金钱属性,使得罚金刑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能够在接受教育改造的基础上更好地融入社会生活。但是我国罚金刑的立法理念受重刑主义传统影响很深,并不符合国际刑罚轻缓化的趋势。罚金刑在配置主体上将未成年人不加区分地全部纳入可适用范围,忽视了未成年群体经济上的依赖性;在数额配置方面,现有法条并未明确对罚金的数额做出具体规定,对有些罪名甚至连数额的基本范围也缺乏界定;可适用罚金刑的罪名范围也主要集中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和侵犯财产类犯罪这两个部分,而在许多主观恶性较低以及实害程度轻微的犯罪中的适用比例不高。我国罚金刑在执行时效上缺乏明确规定,导致罚金的执行时间被无限制地延长。国际上重刑主义的观念已经被逐渐抛弃,许多国家开始构建起以自由刑和财产刑为共同主体的刑罚体系。在罚金刑的适用主体上,有的国家明确将未成年主体排除在外,还有国家将未成年人根据经济状况加以区分后选择适用罚金刑,但他们都无一例外地制定了独立的关于惩治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各国普遍对过失犯罪和情节轻微的故意犯罪配置罚金刑;数额配置上大多采用限额罚金制的方式,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在罚金刑的执行上除了法条明确规定了具体执行时效外,许多国家还在此基础上设立了罚金刑易科制度,用以弥补执行不能的缺陷。借鉴世界其他主要国家和地区有关罚金刑的立法规定,立足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我国应当通过立法不断提升罚金刑的法律地位,转变“以钱赎刑”的错误观念。制定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法》,针对未成年人的不同情况选择适用罚金刑;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通过立法将所有过失犯罪和更多的轻罪纳入可适用罚金刑的范围中;废除无限额罚金制,采用限额罚金制,并且根据罪名不同制定罚金数额标准。规定两年的罚金刑执行时效,明确时效经过后采取相应的罚金刑易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