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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集资诈骗罪的频发发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吴英集资诈骗案”的判决更是引起法学界的热烈讨论。根据我国现行《刑法》,集资诈骗罪属于金融诈骗犯罪中的一项重要罪名,在认定过程中存在的争议较大,不仅如此,集资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涉及到对犯罪分子生命权利的剥夺,因此对该罪名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研究为切入点,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提出问题。第一,通过对集资诈骗罪相关资料的收集,总结出集资诈骗罪案件的犯罪特征、裁判特点以及在司法认定过程中存在的争议,其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的核心问题。第二,提出问题,从研究集资诈骗罪的必要性和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存在的实际困难两个层面分别论述。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存在的三大困难分别表现为认定方法存在缺陷、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点之认定较为复杂以及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依据缺乏明确指引。第二部分,结合刑法上非法占有目的的相关理论,对文章第一部分提出的非法占有目的在司法认定中所存在的三大困难依次进行剖析。首先,对于使用推定方法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所存在的固有缺陷进行分析,分析适用推定方法可能得出的几种不同结论,并对司法解释关于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所规定的几种基础事实进行剖析。其次,对于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点进行研究,分为事前、事中、事后三种情形,并对各个时点对于定罪的影响进行探讨。最后,对非法占有目的与集资诈骗罪的客观方面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是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从而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关键。第三部分,问题的解决。第一,推定方法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应当明确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内涵、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从非法占有目的的实质出发,合理推定;第二,对于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点的认定,应当确定分界点,同时把握其对定罪量刑的影响。第三,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进行细化,明确了影响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因素,并将其进行整合,提出一套较为完整的认定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