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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以母子公司经营模式已成为当今世界普遍存在的经济现象这一客观现实为论述前 提,就公司法如何加强对母子公司关系的调整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重点解决母子公司关系 引发的子公司及其债权人和少数股东的利益保护问题及母子公司相互持股问题,针对我国公司 法在此问题上之不足,借鉴西方国家有关调整母子公司关系的法律制度,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 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 本论文分五个问题。前两个问题为总论,后三个问题为分论。 第一个问题是母子公司的法律界定。此问题分三部分:第一,通过考察国外公司立法关 于母子公司概念的三种界定标准,指出了我国公司法应采取的界定标准及母子公司的定义。第二, 分析了母子公司关系的法律特征:其一、母子公司在法律上各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其二,控股与 契约是连接母子公司的基本纽带;其三,母子公司之间是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第三,对母子公 司与公司集团、控股公司、控制公司等相关概念进行了分析比较,理顺了母子公司与这些概念之 间的关系。 第二个问题是母子公司对现行公司法的挑战及对策。此问题分三部分:首先,对母子公司 经营模式的功能价值给予了充分肯定。其次,通过论述母子公司关系中可能存在的弊端及原因, 以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法律问题,提出了公司法调整母子公司关系的必要性。认为鉴于母子公司 在当今社会经济中的巨大作用和影响力,调整现有法律以适用母子公司的出现和发展已是当务之 急。对于公司法来讲,母子公司关系已成为其现在及今后应规制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只有公 司法从最基本的层面上对母子公司的法律关系做出规定,才有可能对其全面调整奠定基础。第三, 提出了我国公司法调整母子公司关系的模式与重点。就调整模式而言,在分析比较当前各国所采 取的两种模式的基础上,认为我国公司法应借鉴德国和台湾的做法,在现行公司法中单增一章集 中规定母子公司或公司集团的特殊法律问题。就调整的重点而言,认为应侧重于子公司及其债权 人和少数股东的保护及母子公司相互持股问题,建立一套平衡母子公司各成员关系的法律机制。 第三个问题是对子公司债权人的保护。此问题分三部分:第一,事前保护。主张借鉴德 国股份公司法中“提高法定盈余公积金”、“限定盈余移转的最高数额”。“对债权人提供担保” 的做法,保障子公司债权人利益。第二,事后保护。首先,分析比较了母公司对子公司债务承 担的三种理论:有限责任论、整体责任论和直接责任论,认为应采纳直接责任论即有限责任原 则的例外;其次,在直接责任论的基础上,考察了保护子公司债权人的两种法律途径;即“揭 开公司面纱”法理和通过专门调整公司集团的法律,对何种场合下母公司应承担子公司债务做 出直接规定。文章探讨了“揭开公司面纱”的涵义和理由,以及德国股份公司法、法国破产法、 欧共体法和台湾公司法上的规定,并对两种模式进行比较,指出各自的长处和局限。再次, 对我国在此问题上的立法及司法现状进行考察后指出,我国公司法在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法律责 论母于公司关系的公司怯凋整 内阵摘坐 第卫页 任方面极有必要借鉴两方国家做法,特别是大陆法系的“直索”制度,对母公司的有限贪任加 以限制,在特定情况下使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负责,从而维护子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第 三,破产中的保护。探讨了母子公司债权人公平受偿原则(实质合并原则)的涵义、适用标准: 母公司对于公司债柳匝位原则(“深石原则”〕的产生、涵义和适用斜卜认为母公司的债权应 法次于于公司其他债权人获传x占偿;并对两种居次理论——“衡平居次”和“自动居次”进行 了分析比较,指出二者都存在不同群度的缺陷,认为应以母公司之债权洁次为一般适川,而以 均等受偿为例外惰况。上述在破产情况卜对于公司债权人的保护,作者认为应得到我国公司沧 或破产法的借鉴。 第四个问题是/公司及其少数股匀。的利益保护。对此问题,作者认为,第一,应对母公司 作为控制股东科以诚信义务,并对母公司诚信义务的一士、判断标准进7J‘了论述。第_,还应对 于公司中与母公司有利考关系的董事科以忠实义务,片论述了其忠实.义务的判断材准和十尽义务 应承担的法律货任。除上述两种保护措施外 什者认为还可采用德国股份公司沽上的一些重要措 施。如“保障 定股息和红利”、“陕取控制公司股祟仪见金收工股份”、‘关联报苦”}对丁 我国公刁法没有对于公司及其少数删(保护问题作出规定及现有相关规定的不足,作者认为 应 规定母公司或控制公司对于公司或从属公司负有减信义英及-广公司利害关系董甭的忠实义务。人 了保障母公司和利害关系董事义务的切实履行 还应引进英美法系国家观代企业制度中的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