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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中的第三人保护问题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第三人作为市场交易秩序的化身,物权变动与其利益密切相关。因而,各国物权法对此问题都十分重视。物权变动中第三人保护制度具有保护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秩序、提高交易效率的价值。各国通过选择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并在此基础上多采用公示公信原则、物权行为理论、善意取得制度等来实现对物权变动中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本文评析了不同物权变动模式下第三人保护的理论与制度,得出我国应当主要采纳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在比较分析了物权变动中第三人保护的具体理论与制度并检讨我国现行法上的第三人保护制度之后,得出我国对第三人的保护制度应当确立以公示公信原则为主,以善意取得制度为辅的第三人保护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公示公信原则和善意取得制度。本文主体部分共分为前言和四个章节。前言部分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研究目的和意义,概括介绍了学界关于物权变动中第三人保护制度的学说以及本文的研究方法。第一章对物权变动中要保护的第三人进行了界定,即物权变动中要保护的第三人进行了界定,即在以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中所发生的,对该物的权利一般为物权且与物权变动中的受让人的利益相冲突并完成公示的人。本章对第三人保护制度的价值进行了分析,并认为交易安全是在物权变动中要保护的首要价值,一切制度都应当围绕交易安全展开。第二章评析了不同物权变动模式及其保护第三人的制度。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充分尊重物权变动当事人的意思,但是由于如果相应的公示制度不配套,对第三人保护不利。物权形式主义确立了物权行为理论以保护交易安全,使得第三人的利益得到维护。但是学者间的争论主要在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合理性。债权形式主义克服了上述两种立法主义的缺陷,理应为我国立法所采纳。第三章主要分析和比较物权变动中保护第三人的三大主要理论。物权行为理论因其固有的逻辑缺陷,不能担当起保护第三人的重任;善意取得制度只保护在无权处分条件下的第三人利益,且其主观善意难以判断;公示公信原则既保护物的静态安全,也保护物的动态安全。第四章在分析我国现行法律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应当建立起以公示公信原则为核心的保护第三人的制度,并完善现行《物权法》中的公示公信原则和善意鹊弥贫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