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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意概念是卢梭《社会契约论》的核心概念,也是卢梭政治哲学的重大创举。这篇文章就卢梭的公意理论及其相关问题作进一初步探讨。这篇文章的主体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澄清公意概念,要把握公意理论就必须从概念入手。通过将公意与众意和个别意志进行比较,最终得出关于公意概念的内涵以及公意的优越性:众意是个别意志之和,包含着私人利益;公意是个别意志相互作用的结果,永远指向公共利益。众意无法取代公意成为整个社会的指导,公意是政权合法性的基础;公意来源于个别意志,公意具有普遍约束力,个别意志必须服从公意。第二部分公意理论饱受争议,为此卢梭为“公意”的实现设定了诸多苛刻的条件:立法者对民众进行公意启蒙;公民宗教是立法者完成任务的辅助性工具,有益于培养社会精神;同意原则代表着人民主权,是公意合法性条件。其中,立法者、公民宗教和同意原则是公意实现的文化方面的条件,这三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对人民的考察主要涉及社会和经济方面的条件,这是文化方面的条件依靠的基础。第三部分探究设置公意的目的,自由在卢梭的政治哲学谱系中占据着最高的位置,是政治哲学关注的中心问题。具体而言,卢梭的自由观包含着自然自由、政治自由、道德自由三个步骤的演化,恢复自由的过程与《社会契约论》的展开是一致的。卢梭为人类进入政治社会之后丧失的自然自由,提供了一个积极的替代计划,那就是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制定的法律。第四部分:要完成完整的政治设想,还需要重要的执行一环,卢梭的政府论是新颖的,依照社会契约建立的是整个社会,而非政府,政府仅仅作为主权者意志的执行代理人而存在。由于政府是必要的恶,任何一个政府都会逐渐败坏,它会从对公意的合法执行日渐的沦为个人对人民实行的非法专制。克制这种恶的最有效、最直接的方式就是诉诸于人民的自由权利,作为主权者的人民必须定期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