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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保险公司是指具有相同保险保障需求的人以相互提供保险保障为目的而设立并享有所有的经营保险业务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在国外,相互保险公司发展较为成熟,但在我国仍处于试行阶段,其法律制度尚不健全,而我国保险业界的发展热潮亟需完善的相互保险公司制度及法律监管。本论文旨在通过对国外相互保险公司制度的立法分析,提出在我国相互保险公司的创立制度及现行股份制保险公司转换为相互保险公司的可行性。主要内容如下:首先,阐述了相互保险公司的内涵,概括了相互保险公司相互性、非营利性、共同性的特征,描述了相互保险公司的四种组织形式,说明了相互保险公司经营方式主要有摊收保费制、预收保费制和永久保费制三种形式,指出了相互保险公司的优势与缺陷。其次,以德国《保险企业监督法》、《日本保险业法》、英国《互助社审慎监管暂行规则》和美国纽约州保险法为主要依据,分析了国外相互保险公司在出资、成员和监管等方面的立法制度。再次,针对我国相互保险公司创立制度法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对创立制度进行了研究,主要内容包括成员权利与义务、公司章程、资本制度、组织结构等相互保险公司创立的实质条件;相互保险公司设立的程序条件,包括设立登记、相互保险公司设立形式等。最后,以国外股份保险公司的互助化为参考,提出了我国现行股份制保险公司转换为相互保险公司的可行性,并说明了我国股份制保险公司向相互保险公司转制过程中的法律制度的构建及可能存在的问题。